七、结语
加州的OAL制度应时而生、不断修改,至今已经相当完善。规范提案审查制度、现行规范审查制度、非法规范审查制度不仅涵盖了行政规范的基本类型,而且程序严密、内容丰富、程序控制与权力制约体系较为周全。此外,适用性较强的6个审查基准、较为完整的交付备案与通告登记制度使得这类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当下的社会背景与OAL制度设立之时的背景具有相似之处,也需要减少冗余、不当的政府管制。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旨在减少行政许可的目的,可谓豹之一斑。而且,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规范质次量多的问题,也需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审查制度。为此,加州的OAL制度具有不容忽视的参考意义。
【注释】作者简介:袁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1 根据Cal Gov Code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11342.600 (2007),行政规范是指全部规章、规定、命令、普遍适用的基准,或者全部州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解释或者具体化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或者管制其行政程序而制定的任何规章、规定、命令或者普遍适用的基准。在我国,整体意义上的行政规范被称为行政规范文件,前者内的部分内容在个体意义上才被称为行政规范。为了与前述规定相一致,本文所说的“行政规范”并不刻意强行区分二者,它即指行政规范文件,又指构成它的个别规范。
2 原名及简称: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Cal Gov Code),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CR).
3 Cal Gov Code 11340 (2007).
4 Cal Gov Code 11349 (2007).
5 Cal Gov Code 11350 (2007).
6 加州政府法典第11349.1条规定的审查基准的含义分别是:(1)“必要性”是指统观通过实质证据支持的全部规范制定程序记录证明需要制定规范以贯彻、解释或以具体化的方式,实现成文法的目的、法院的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条文。(2)“职权来源”是指允许、责令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的法律条文。(3)“清晰”是指规范的行文或表述的意思能够被其直接影响的那些人轻易理解。(4)“一致”是指规范与现行成文法、法院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条文和谐统一、不相冲突或抵触。(5)“落实对象”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来贯彻、解释和细化的成文法、法院决定,或其他法律条文。(6)“禁止复制”是指规范确实不是为了与州或联邦的成文法,或者其他规范服务于同样的目的。
7 美国学者Marshan Cohen认为,这样会提高行政机关记录的说明性和可得性,利害关系人与审查者也会更好的评论或者反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但更为不利的是这样不仅成本高,也空前提高了OAL和司法官员的裁量权(参见本文参考文献)。
8 根据Cal Gov Code 11342.545 (2007)的规定,“紧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削除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者整体利益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
9 Cal Gov Code 11346 (2007).
10 Cal Gov Code 11396 (2007).
11 1 CCR 250(2007).
12 1 CCR 260(2007).
13 1 CCR 270(2007).
14 根据1 CCR 270 (f) (2)(2007)的规定,“事实表明被申请质疑的规则不是非法行政规范的情况,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A)被质疑的规则已经被取代。(B)被质疑的规则包含在加利福尼亚成文法内。(C)被质疑的规则包含在已经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被通过的行政规范内。(D)被质疑的规则已过其自定的适用期间。(E)行政程序法规章制定条款明确豁免的规定适用于被质疑的规。”
15 Engelmann v.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16 1 CCR 280(2007).
17 Cal Gov Code 11343 (2007).
18 1 CCR 5 (2007).
19 Cal Gov Code 11344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