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恣意衡量之可能性与举证负担
无恣意之冲量、合规范之冲量,亦即合理之冲量究否可能?Alexy 认为合理之冲量系有可能。冲量乃比例原则之构成要素,而冲量于原理规范之间形成。原理规范系以「可能实现之要求」为规范之特质,由此等规范之特质可归结成三个原则,即构成比例原则。将国防安全(公共利益)以P1为代表,表现意见之自由以P2为代表,此等原则可作如下表示:
(一)某一措施不适于P1之促进,亦有碍于P2之实现,禁止此一措施用于P1及P2之关系上。
(二)某一措施并存有其它手段,而其与该措施具同等程度促进P1之作用,同时其对于P2之限制,少于该措施,则禁止该措施。
(三)对于P2加强限制之程度,该措施对于P1须属重要。
(一)与(二)因涉及事实可能性,得依P1与P2之要求,另为适当手段之可能。至于(三)则系法可能性之问题,一方充足不得造成他方之侵害,故(三)之原则得谓「冲量之方法」。依此各原则所为之「冲量」,应「不违反常理」为之。
在个人权利及公共利益间作冲量时,系以两者对等形态为之?抑或以一方优位之情形而为衡量?Alexy认为应以个人权利优位作考虑。衡量以个人权利「优位」为考虑,此系指「概略」(prima facie)优位之意。亦即个人权利辩护者与公共利益辩护者间举证有争论时应:
(一)举证之优劣明确之情形,则依此之优劣。
(二)优劣不明或相等之时,以个人权利为优位。
所谓「概略优位」即意味着「举证负担」,对于「公共利益」依前述意义课予举证负担。
玖、结语
(一)对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本质不同,因此两者无从衡量之见解,本文对此提出批判。
若将叙述性意义自个人权利之概念排除,汇集要求规范、禁止规范、容许规范等,以形成纯粹义务论之权利概念。公共利益亦系规范关系之概念,在一定道德体系、法体系中,由个别的「公共利益」群形成。公共利益之形成,与个人权利同系汇集要求规范、禁止规范、容许规范等。纯粹系自义务论或当为论而构成规范性之意义。
准此,若注意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均得分解为数个规范群之结构,即无法承认两者本质不同。学说上强调两者之异质性,其系着眼于法现象之外观,并未深入其内在之结构。
(二)仅有他人之人权得正当限制人权,公共利益不得成为限制人权之理由,此一见解并非妥适。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间,在许多情形系处于相互独立之关系,而在相互独立之关系下,两者之冲突即不可避免。在规范有冲突时,此等规范具有作为「原理」之性格,则以衡量予以解决。在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间利益衡量既属可能,亦属必然。
(三)何谓「衡量」(利益衡量)?此一问题在宪法学说上系指判断基准之问题。Alexy认为所谓衡量,乃指「具体规范存在之证过程」。Alexy 之见解系法理学上之讨论,自实定法学之观点,亦以略带言语哲学基础之「争辩理论」为根据。
(四)合理之衡量可能吗?Alexy 认为此一问题若依比例原则,则很少发生衡量者之恣意。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判决,明示衡量之理论结构含有比例原则,可认系十分妥适之方法。
(五)本文之目的在于说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衡量的可能性,进一步指出无恣意衡量之方法。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冲突及衡量的讨论,乃系往后重要的课题。在政策、法案的研拟上,单线式的「公益、私益衡突」问题,从而认定基本权乃私益,当然要为公益「牺牲」,这种单纯的思维方法及论理逻辑,亦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