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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一种被遗弃的刑法研究范式:评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

  

  黎宏教授这本专著正是“折中”研究范式的身体力行,在本书自序中,黎宏教授指出:“刑法是法益保护法,这一点,只要看看我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就会一目了然,但是世间的任何事情,都逃脱不了这样一个基本道理:物极必反,过分强调事物的某一个方面的话,其结果必将走向其反面,刑法如果过分强调对法益的保护,结果就是,只要有法益侵害,就要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对该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而不问该法益侵害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也不考虑这种处罚和制裁的实际效果如何,在这种刑法适用观念之下,虽然说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法的机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生活在这种刑法之下的人却是噤若寒蝉、苦不堪言。因为害怕稍不留神侵害了他人利益而招致残酷的刑罚制裁,这种格局,不仅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制定刑法,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和自由的初衷,也助长了国家借口保护法益、预防犯罪而无节制地扩张权力、干涉人们生活的倾向。相反,如果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法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得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就是当今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缓和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实现二者的协调与平衡呢?黎宏教授认为,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在犯罪判断体系上进行合理分工,以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标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属于行为人内心思想范畴,只有在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之后,才能作为判断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是不是具有主观责任以及责任大小时的材料使用。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考虑在内的话,显而易见,会使得犯罪认定上最为关键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随着行为人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左右摇摆,或者由于行为人记忆模糊而陷入无法判定的境地,直接违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将客观和主观要素严格分开的宗旨,并最终导致犯罪认定上的肆意化,在司法实践中过分追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助长了冤假错案的产生,这就是本书的基本立场。本书的有关内容,就是基于这一基本立场而具体展开的,本书力求在所论述的每一个问题上,将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努力实现一种能够实现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的具体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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