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黄世席
【全文】
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参与体育运动以及观看体育比赛的人越来越多,体育运动的商业化程度越来越浓,从事体育运动尤其是职业化程度很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也成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尤其是,体育运动已经成为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因特网在内的新闻媒体喜欢报道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发展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体育运动成了人们经常谈论的公众话题,另一方面通过向传媒出售转播权能够使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能够据此获得大量的金钱。主要的原因在于,体育场馆的容量是有限的,因此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来观看体育运动的实况转播也就成为大多数人欣赏体育比赛的唯一选择,而通过出售转播权也意味着可以为有关的体育组织或者俱乐部带来金额的收入。而由全球著名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公布的2006年度世界足球俱乐部收入排行榜单上,皇马和巴萨的收入锐增,与他们签订了新的天价转播合同有关。而意大利的尤文图斯依靠上半年的收入,仍然占据第三,他们的收入达到3.21亿美元(1.737亿英镑)。其成功主要是靠出售电视转播权,占了总收入的70%。
转播体育比赛对转播商的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某一体育比赛在特定地区的转播享有专有权或者优先权几乎是大多数电视台或者网络商的最佳途经,为此的代价就是要向体育比赛的组织者支付大笔的转播费。体育运动中的电视转播权成为欧盟关注的领域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欧洲委员会同意欧足联关于欧洲冠军杯比赛电视转播权销售新方案的报道也曾经占据了欧洲报纸的头版。而除了涉及欧足联的裁决外,欧洲委员会也曾经就德甲足球联赛的电视转播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即应当废除转播市场中的垄断行为。
根据欧盟委员会对“组织者(organiser)”的理解,拥有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首先是俱乐部,因为它们是体育设施的出租者或者所有者,它们可以向转播商出售转播权。这就意味着,实际上所有的俱乐部都能够独立地将电视转播权出卖给有可能报价最高的出价人。其原因在于,一是那些不能亲自到场看比赛的受众的兴趣主要是通过实况转播来观看比赛,二是对某一体育项目感兴趣的受众不可能很快就喜欢另一项目的体育赛事,三是体育赛事这种产品的卖方也即体育组织或者俱乐部参与或者组织的体育赛事多数具有唯一性。通过出售转播权,体育比赛组织者能够获取最大程度的收入,使其利益达到最大化。如果有几家电视台或者网站同时竞购同一体育比赛的转播权的话,就会出现竞争以及垄断的问题,这种形式当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尤其是要从竞争法的角度来对体育比赛中的电视转播权进行分析。而从欧盟的角度来讲,欧盟在电视转播权方面的控制可以讲是走在世界前列,不仅欧盟委员会出台了一些有关的决定,欧洲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涉及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的判决。而欧洲又是体育运动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权以及欧盟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
欧盟体育运动明显在经济活动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欧盟法律的某些内容也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尤其是职业体育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这包括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动以及限制欧盟反托拉斯或者劳工的立法。体育比赛组织者通过出售赛事转播权获得的收益在逐渐增加,其又反过来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发展。最近一些年,购买独家赛事转播权、网络报道权以及对公众关注程度很高的体育赛事进行通用移动通信报道所支付的报酬迅速穿升,并且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随着转播权收入的剧增,大型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就成为欧洲一些主要付费电视运营商进行竞争的对象。在欧盟范围内,体育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1989年的《欧共体电视指令》(EC-television directive)的规定来处理。该指令第10条第4款禁止暗中进行的广告行为;第13条认为香烟和其他烟碱广告是非法的,这和1989年《关于跨国电视的欧洲公约》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样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前85条)关于卡特尔的条款规定,购买独家电视转播权是否属于垄断是其调整的范围,这需要欧盟有关部门的同意。
如同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的决议中指出的那样,那些有国家足球队参加的比赛是吸引消费者订购付费电视台转播节目的一个主要因素。获得主要国际性的、欧洲范围的以及成员国内部的重要足球比赛的转播权也是付费电视台市场运作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2005年底,德国收费电视台Premier失去和Arena获得德甲转播权就是市场运作成功和失败的实例。
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来讲,与其有关的形象、数据等权利的商业利用是很重要的。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体育赛事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譬如在利用移动电话MMS以及UMTS技术转播体育比赛的时候如何对电视转播权加以重新界定就是一个新的问题。从欧盟的角度来讲,欧洲法院2002年10月的一个判决指出体育运动的电视转播权通常属于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它们控制着比赛场馆的出入。对于单个的体育运动项目而言这是毫无疑问的。法院也认为,广受欢迎的体育运动的组织者通常是权势比较大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对于某些比赛或者某类体育运动的转播而言它们的地位通常是比较强大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一项体育运动只有一个相应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不过,在欧盟作出涉及欧足联的裁决后,欧盟的态度有些改变。尽管在谁拥有特定比赛的电视转播权这个问题上是不能依据竞争法来加以回答的,但是欧洲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仍然感到有些强迫,主要是因为缺少一个明确的成员国内部的规则以及合理的竞争法分析。不过,欧洲委员会确实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其对各国法院的观点是没有任何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