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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五、分析及其评价 


  

  体育运动与传媒或者转播权的发展是互动的,或者说是相互促进的。欧洲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传媒转播技术的促进使得欧盟竞争法在体育运动领域适用的机会越来越多,毕竟体育赛事转播权价格的突飞猛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的有效竞争有可能促进转播市场的发展,受众也能够以比较合理的价格观看电视和其他新形式的赛事转播,可供选择的途径更多。 


  

  考虑到体育运动的发展,转播权仍然是体育从业者主要的商业财源之一。转播权所有者当然想联合或者集中集体出售有关的转播权,没有卖出的相关权利也可以再另行出售。不过,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以接受的,因为其限制了竞争,毕竟只有一个产品提供者。而从转播商的角度来看,转播公司更愿意独家拥有有关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体育赛事转播毕竟是吸引观众的一个很好的方法,无论是对于付费电视台还是免费的电视节目都是如此。但是每个人又都想以合理的价格甚至免费观看体育节目,毕竟体育比赛并不仅仅是市场意义上的产品,其还是一种文化,一种生活方式。 


  

  为确保体育转播权市场上不能只有一个供方或者需方拥有全部的权力或者控制所有的市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作出了一些有关竞争法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决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而考察欧盟委员会所做的有关转播权的决定,其对于专有享有转播权的救济措施主要是两种方式:其一是限制独占享有的转播权的范围,把有关的权利分割成不同的权利包分别竞价出售,或者允许俱乐部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未加开放的权利另行招标出售;另一就是限制有关独占权利的合约期间,而从欧足联冠军联赛以及德国足联的裁决来看,或者3年是比较好的选择。而且,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转播权出售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诸如网络、手机以及IPTV等都可以成为转播体育比赛的载体,欧盟在在一些决定中也谈到了新技术对于转播权发展的影响等问题。 


  

  集体销售协议使得转播商在整个赛季都能够有机会转播所有的比赛。由于其商品特色是独一无二的,转播商就很容易决定转播计划以及安排广告招商,广告商也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从事专门的宣传活动。转播商的经济风险将到了最低程度,因为与单独销售不同的是,它不必对“表现不好”的俱乐部(譬如降级的以及失去公共吸引力的俱乐部)承担风险。一般来讲,小的俱乐部也可以从独特的商品中获利,因为在销售有关的权利方面它们缺少经验和商业机会。最后,消费者也可以从中获利,因为消费者想看电视直播,想在第一时间知道参加比赛的俱乐部、比赛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例如通过集体销售,欧洲冠军联赛的品牌得到了保护,这也是转播商所获得的好处,因为它们可以转播这些得到公众认可的比赛,对于那些能够迅速认可比赛的消费者来讲也是有利的。尽管在涉及地域以及国籍问题上需要引起注意,但是从国内联赛的地位可以看到俱乐部的身份也是不同的,国内冠军联赛仅仅是单个的俱乐部确定自己地位的一种工具。在欧洲,俱乐部之间必须保持某种程度的平衡,大小俱乐部之间的资金流动也是很正常的。如果欧足联不能够成功开发这种权利的话,俱乐部就有单独开发的权利,这将能够确保有一个较好的市场需求反映。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俱乐部在直播之后单独开发有关的比赛的权利。从上所述可以看出,集体销售确实能够产生市场效益。 


  

  尽管欧盟委员会作出了一些涉及体育比赛转播权的决定,但是欧盟的决定并没有限制住体育比赛转播权的价格上升趋势,事实是由于各种商业因素的发展,体育比赛转播权的竞价仍然在继续增长。以足球为例,在过去的十来年间,由于转播权收入刺激了俱乐部的总收入,电视转播商的确促进了欧洲足球水平的发展,英格兰、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一些顶级的足球俱乐部联盟的转播收入几乎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而且,欧盟涉足体育比赛转播权并没有消除各大职业联盟转播权收入的不平衡问题。由于德甲推迟转播的集锦是免费获得的,这也就意味着德国的足球俱乐部所获得的收入要少于其他几个主要国家的同行。考虑到转播权收入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德甲转播权的分包销售对德甲俱乐部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不过由于收入以及支付给球员的工资有限,德甲俱乐部已经很难像其他几个国家的同行那样能够买到非常有价值的球员了,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也就越来越难。


【注释】作者简介:黄世席(1969—),安徽砀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www.sportslaw.cn)主任,荷兰T. M. C. AsserInstitute访问学者(2004年9月至11月),国际奥林匹克学院第16届国际研究生论坛参与者(2008年7月),法学硕士(外交学院),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体育学在读博士后(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体育法。先后在《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Greece)、《世界经济与政治》、《体育科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社会科学》、《民商法论丛》、《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与科学》、《体育学刊》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专著3部,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以及多项省部级项目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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