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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的能与不能

  

  然而,无论是把新闻法看作公民权利的法,还是新闻业行政管理法,它们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都已经客观存在。现在,新闻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很多人认为我国目前没有新闻法,这是一种非常大的误解。 


  

  先说关于公民权利的新闻法。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表达自由,第2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等舆论监督权利。这四条宪法条文足以保障我国公民通过新闻传播方式行使这三种基本权利,以具体实现宪法2条规定的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权权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应当说,我国已经有了《新闻法》。美国直接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条文不过只有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德国也是在其宪法五条规定类似内容。我国宪法有四条这样的规定,应当不算少了。我们知道,美、德两国是通过法院系统对宪法条文的解释、适用来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的,英国则是通过法院的判例来保护新闻自由的。那么,在我国,为什么不能由法院系统根据宪法条文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等舆论监督权利呢?这个途径确实长期被我们忽略了,因为我国司法判决的惯例一直是参照德国等大陆法系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进行判决的惯例,德国在战后60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开始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判决。不过,对于新闻传播领域的案件,我国法院至今还没有这样做。这也是新闻界为什么会产生我国没有新闻法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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