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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的能与不能

  

  关于公民权利的新闻法,我国除了有上述宪法规定外,新近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和新闻媒体的信息自由,从而构成新闻法的一小部分内容。这两部法律其实主要是行政实体法,是用来规范行政机关权力的,有关新闻传播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行政法中涉及的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主要是保护公民依据宪法言论自由衍生出来的知情权,以及由宪法出版自由衍生出来的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报道权。这些本来就是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这方面的规定,有些国家直接纳入出版自由法,如瑞典、芬兰的《出版自由法》都有官方文件公开的规定;有些国家是颁布单行法,如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6年《阳光中的政府法》和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关于官方文件公开的规定,有效保障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这些法律有关公民知情权、新闻媒体及其记者采访报道权利的规定都是新闻法的一部分。此外,我国《刑法》关于煽动罪、泄密罪、诽谤或者侮辱罪的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侵权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当然也是新闻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国、瑞典的《出版自由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而关于新闻业行政管理的新闻法,则见诸我国《出版管理条例》(200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等行政法规和一系列规章之中,这方面的规定足以出版一部厚厚的汇编。 


  

  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法目前分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因此,我国目前不是没有新闻法。既然如此,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工作就不是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新闻法》,而应当是按照《立法法》,对现有有关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汇编和整理,使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符合宪法,形成一个宪法统率下的有机的新闻传播法律规范体系。这就是当前我国新闻立法工作所能够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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