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不能寄望于新闻立法的是,亦即我们的新闻立法所不能做的是,对新闻界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把道德与法律严格区别开来,这是现代法治文明有别于封建刑法的根本标志。应当说,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制裁新闻传播行为,是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新闻法》的宗旨不相符合的。要知道,宪法关于公民享有的上述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其义务主体就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首先应当保障公民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的行使,而不是相反。对于新闻传播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公民其他权利的情况,则是由刑法、民法予以规定,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予以调整。尽量减少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不正当干预,是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主要义务。而新闻界的职业道德问题,在没有触犯刑法、民法的情况下,只是道德问题,理应由新闻界内部来自行处理。我国的新闻媒体都有自己的采访编辑手册或章程,新闻界也有自己的行业组织,如中国报业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等等。这些协会都有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一直也在从事新闻界的职业道德自律工作。当然,如果把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当作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看待,自然会采取行政管理的办法来规范其行为。问题是,现在的新闻媒体不都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事业单位,记者也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管理势必存在挂一漏万之处,当然就不符合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但是,有些人士似乎不了解这一点。他们认为,没有强制力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无牙的老虎”,难以约束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因此寄望于通过《新闻法》来约束、制裁新闻媒体和记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很多遭受新闻报道不利影响的公民、企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类似想法。上述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以及许许多多有关新闻出版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有类似的制裁规定。这说明我国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在新闻传播业法治方面确实还没有形成共识。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新的旅程中,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促进民族精神的不断创新,我国确实应当加强新闻立法工作。但是首要的一点是坚持现有的宪法条文,并以此为核心整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新闻传播行为的条文,并推动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这些新闻传播法律条文处理有关争议,推动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共信息公开,推动行政机关在尽量减少不正当干预的前提下依法管理新闻传播活动,充分发挥新闻界自身的自觉力量,以切实保障公民包括记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的新闻传播活动实现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和人民主权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