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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行动策略

  

  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比较法研究同样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15]在保护立法方面,现在已经有许多国家进行了立法尝试,巴西、巴拿马、秘鲁、葡萄牙等国制定了传统知识保护专门法,[16]印度、哥斯达黎加、尼泊尔、菲律宾等国则在相关立法中涉及了传统知识的保护,包括非洲统一组织在内的一些地区组织也在相关公约中涉及了传统知识的保护。[17]显然,已经制定的相关国内立法和地区公约将成为其他国家国内立法和全球性国际公约的较好的立法借鉴材料。 


  

  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传统知识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而且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培养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传统知识研究方面也已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我国有能力也应该尽快制定出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并尽力将这部立法向国外介绍与推广,为世界各国传统知识立法和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制定提供立法材料,推动传统知识保护的全球化。 


  

  三、在国际层面进行体制转换 


  

  国际体制是国际关系学者斯蒂芬•D.克拉斯纳(StephenD.Krasner)于1982年在一篇论文中发展起来的。国际体制是指参与者预期集中于一个给定问题领域的原则、标准、规则和决策程序。其中原则是事实、因果关系和公正;标准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规则是行动的具体指示或解释;决策程序是进行和执行集体选择的主要惯例。[18]体制包括实质的、制度的和关系的三要素。其中:实质要素集中于体制的原则、标准和规则;制度要素包括国家用来创造原则、标准和规则的合作安排;关系方面包括于特定体制内的实体问题以及这些实体问题和其他体制的问题相互交叉的方法。[19]在国际关系学者看来,体制转换是在权力约束既定的情况下,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采用的使国际体制更精确地反映其利益演化的策略,即通过将条约协商、立法动议或标准制定活动从一个国际舞台转向另一个而改变现状的努力。体制转换提供了产生“反体制标准”的机会。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之所以能够通过体制转换而实现自己的目标是因为每一体制均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最根本和重要的是国际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在某些体制中,强权国家支配着谈判议程并塑造适合其利益的结果,而在另一些体制中,没有强权者或者强权者仅发挥着更有限的作用,这就为较弱小的国家创造了机会。另外,国际体制在其立法方法、监控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度文化以及对外部影响的渗透性等方面也各不相同。不同国际体制的制度特色为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提供了丰富的产生反体制标准的舞台,体制转换成为强大和弱小的参与者都能玩的游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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