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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管理行为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处分学生之听证为例

  

  在中央民族大学上学期期末考试开除处分的十名学生中,有五名同学因不服学校处分进行了申诉。第一次申诉的结果是对其有利的决定。学校作出的决定因“程序不当”而被撤销(哪怕是学校再次作出的决定,后也因学生的再次申诉,而被有关机构认为“处分不当”再次撤销)。正因如此,学校才重新组织对拟作出的处分进行听证。他们通过维权,希望使自己获得一次公正处理的机会。如果没有其事先的申诉,哪来的这次听证?如果没有他们的申诉,哪来的学校处分被撤销?尽管后来即使通过听证,学校仍然作出与原来的处分完全相同的决定,但是仅就听证本身而言,意义仍然不可低估。因为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他们所不服的问题向学校方提出,就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等问题展开陈述、申辩与辩论。在该案中,当事人就指出了中央民族大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和处分显失公平。所有这些内容都以听证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供有关机构裁判之用。 


  

  至于学校在听证后仍然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这几位学生又依法提出了申诉。而且非常重要的是,学校的开除决定,后来又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处分不当”再次撤销。(后来获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再次作出撤销民族大学“开除学籍”的决定。见徐笛:市教委再撤民大“开除令”,北京青年报,2006-9-11)。最近笔者获知,该四名申请听证的学生最终都被学校保留住了学籍,不过为他们的违纪行为还是付出了必要的代价——学校分别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以作警示。 


  

  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最近些年来,由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屡屡遭到学生的起诉,从而将过去高高在上的高等学校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并且一系列的判决否定了高等学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得高等学校的行为规范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尽管过去也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过于原则和抽象。另外,社会关注更多的对于被管理者的学生的行为约束,鲜有对高等学校的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从上个世纪末的几起教育行政案件的判决效果来看,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在校的大学生,他们开始挑战学校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这样客观上要求学校的行为应该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当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与要求。如在行为程序方面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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