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行政处罚还涉及到目前监管机构有无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和行使程序的要求,需要省级政府按上述规定,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确定处罚主体,明确处罚程序。
五、目前也可以尊重历史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尚无成规的现实状况,采用一刀切方式,承认原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合规性,只对其规范经营情况进行重新核查和严格监管;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新规定审批设立。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监管、处罚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是试点阶段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立法相对滞后。直到目前,人行和银监会才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仅是“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参照该文件制定新的试点政策时,按《指导意见》进行政策调整势必又导致原有试点公司如何处理、处理依据不足等新问题发生。
小额贷款公司毕竟只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现在仅有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监管措施等,未必适应现实情况,还需实践检验。(注:笔者曾著文《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制订中应注意的问题》,是指目前应按人行和银监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相应政策。)在国家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可以认为尚无成规。而原有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依据当时省级政府文件审批设立的。鉴于上述历史原因和诸多理由,可以采用一刀切方式,继续承认原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合规性,对其设立至今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以后规范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则依据现有规定严格审批,待国家正式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后,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一并规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