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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全面无效说”:德国关于被害人同意之错误理论的新进展

  

  在第一个阶段,存在意思瑕疵的同意一般都算作是无效的——只要它偏离了同意人的价值标准。在这里,有效性的标准直接来自于阿梅隆的“自治”概念。在阿梅隆看来,如果同意者所做出的决定,与他的价值体系相符合,则同意就有了一种“自治性”,或者说,就是一种自治权的实现。
     在错误和威胁存在的情况下,同意的自治性就丧失了。因为在这里,同意者要么不能掌握他的同意对于价值的后果是什么,要么是被迫放弃其法益。接下来,在第二个阶段,才开始解决法益损害应该归责于谁的问题。在第一个阶段得到的对于存在意思瑕疵的同意的“无效性”的判断,在阿梅隆的方案中则只有这样的功能:它确保只是授权处理者的意志作为归责的基础不予考虑,并因此而将法益损害该归责于谁这个问题重新提出。 


  

  阿梅隆在对归责问题做出回答时指出:在确定同意是基于错误做出的之后,如果无法将法益损害归责于行为人,那么损害就应该归责于同意人。
     至于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理由,阿梅隆希望能借用一些传统的原则,也即在刑法民事诉讼法上为了解决法益损害的归责问题而被发展起来的一些原则。对蓄意、疏忽、无责任的错误的归类,还有对主观责任的归类,诸如原因、符合法律的选择性行为等等。他希望达到的归责目标是:在均衡地划分同意人和行为人的利益之时,不使任何一方产生不适当的责任。
     当然,一般的归责规则在应用于因有缺陷的同意而造成的法益损害的情况中时,必须被具体化。例如,应该考虑到,作为同意的受领人,与同意人自身相比较而言,往往都会更不容易清晰地理解同意者的动机。而与此相反的是,那些对于同意者的错误有着更好的理解,或者出于某种特定的责任而必须这样的行为人将不会受到任何保护。 


  

  (二)简单的(自身的)错误 


  

  被害人在做出同意时所发生的错误,一般来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错误,也就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原因而产生的错误;另一种是由于受到他人欺骗而产生的错误。
     阿梅隆把他的研究起点和重点放在了简单错误或者说自身性错误上面,也就是非受到欺骗产生的错误上,并将自身错误进一步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决定错误。 


  

  所谓意思表示错误,或者说表达错误,是指那种在将意思决定传达给第三者时出现的错误,其实质是表达内容出现偏差。阿梅隆认为,这种错误直接导致了同意的无效,因为其中反映的并不是同意者本来的价值决定。
     但是,因为行为人可以相信这种意思表示,不必为了研究意思表示者的内心过程而停止行为,所以原则上说,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人不该因法益损害而被归责。作为例外,当行为人知道被害人错误的情况时,或者他们在案件中与同意者有着不同寻常的关系时,行为人能够被归责。此时,行为人就将不享有任何保护,而应该为他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受罚。 


  

  所谓决定错误,主要包括价值决定错误和冲突决定的错误两种。
     这类错误的特点在于,甚至早在向外界表示之前,还在决定的过程中,就已经出现认识偏差了。价值决定的错误建立在“代价-收益”权衡的基础上。
     由于被害人正是根据这种权衡而做出同意,因此“估价”错误也导致了建立在其上的同意的无效性。因为这种错误实际上常常使得被害人面对法益权衡时的自治变形,或者说,他并没有自治地做出一个自己真正想要的决定。在认定同意无效的基础上,接下去就是对于因同意而导致的损害进行归责。按照阿梅隆的观点,这种损害只能由被害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责于行为人,除非行为人已经知道错误或作为特殊责任人时才具有刑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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