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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措施延用的管制思维与法律问题——以北京机动车限行与北大限入为例

  

  值得肯定的是,对公务用车的永久性管制措施是非常有利于行政目的(改善交通)的实现的。而且,公务用车限制措施的永久性和严格性都是超过民用车的,这可以作为一种示范和表率,引导民众共同面对北京市的交通问题,并自觉限制出行行为。为达此目的,政府需要采取配套措施,比如公务用车总数、用途、合理数量评估、限行实际执行与效果等基本政府信息需要持续性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一次公车改革的契机,在充分公开政府具体职能与公车数量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引入公众和专家参与讨论,在封存30%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继续讨论最合理的公车数量及其改革措施。事实上政府做出封存30%公务用车的决定而不用担心影响公务,这本身就证明了“公车过剩”的事实——既然过剩,就不妨将封存措施改为拍卖和裁撤措施,将公车数量真正压缩到最合理的状态。由于公车过剩和公车的使用(包括挪用,比如接送领导的家属或用于家庭旅游)的特殊性质,公车改革及其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应该作为新限行令实施与推进的首要重点。基于公车改革的思路,我们不妨放宽视野,在初步试验成功的基础上将北京市的限行措施提升为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针对首都北京交通问题的专项决议,将公车改革的有关措施扩大至驻京的各种国家机关与党派机构,这样可以使新限行令更具全面性、权威性、统一性与有效性。公车改革是以公务必要性原则对公务用公产的限制,它除了具有改善北京交通的一般管制功能之外,还具有促进廉洁行政与科学行政的政治功能。北京市新的限行令如果能够在这一方向上取得制度性突破与创新,将成为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典范。 


  

  新限行令针对民用车的部分常常被学者批评为侵犯财产权。这种批评具有学理上的正当性,但在我们国家的特殊体制下,对具体行政管制措施进行宪法上的批评性论证具有特殊的困难。在我国语境下,将政策问题宪法化常常也意味着政治化,即以个体权利的绝对性为基础对具体行政管制措施提出本质上属于道德主义论证的宪法论证。事实上,私有财产经过历史的发展,其绝对性早就被否定,公共利益和具体行政的扩展早就为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提供了空间。既然行政国家是一个现实,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依据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古典原则仅仅对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性的具体行政措施进行肤浅的规范分析。事实上民意调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限行问题转化为一个可讨论的公共政策问题。在公共政策而非宪法规范分析的过程中,将政策问题技术化是一个重要的策略。王锡锌教授在支持新限行令时就明确表示,既然北京市的交通问题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公共问题,且民众存在迫切的解决需求,政府在奥运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而制定的临时性管制措施就是政府回应性的体现,民众和专家都可以参与公共讨论并影响新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新措施之后常规制度的结构,但不能简单地将政策问题宪法化进而政治化,从而在最简单的价值判断层面终结问题的讨论。笔者同意这样的公共政策的思维。尽管王锡锌教授是行政法学家,但这里主要运用的实际上已经不是传统的法律思维,而是公共政策思维。这也启示我们,现代的法律人在讨论公共政策问题时,不能使分析停留在简单的逻辑和规范层面,而应具有最基本的公共政策思维和技术性知识,这样的前置性知识与过程有利于法学意义上的制度建构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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