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要宽松一些,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以上规定处处从细节上体现了身负重责的国有企业高管,应该专注企业经营,不能有半点分心、私心的立法要求。
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出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涉及的三种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据本法,首先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方案要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同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法严格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即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或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为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交易行为主要列明了以下三种多发形式: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