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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辨析

  

  3、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的著作在意识形态概念史中占有中心地位。由于马克思,这个概念获得了新的地位,成了一种批判手段和新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研究意识形态问题的理论起步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得以初步形成,完成于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标志着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形成,最后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又对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了发展和进一步研究。所以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是在其不同历史时期著作中分别表述出来的,而意识形态一词的现代语境,也无可争议的是由马克思确立的,从内容而言,马克思赋予意识形态理论极为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观点包括“意识形态没有历史”、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社会维护意识”的意识形态以及作为人类文化发展载体的意识形态;从方法而言,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起源和性质的分析已经从特拉希的“观念学”意识形态理论的伪“真理”性和拿破仑“全然虚假”意识形态伪“科学性”中超越出来,而运用唯物辨证的思维方法研究意识形态问题,社会物质实践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是构成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最后,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主要在于意识形态的批判部分,由于意识形态批判的本意就是“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所以“历史使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批判非科学的意识形态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同时也就为以后马克思主义者建构科学意识形态奠定了基础”。 


  

  4、“理性面具”掩盖下的意识形态 


  

  正如我们所表述的样,长期以来,在西方,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是随着现代性的出现和工具理性的胜利而出现的,然而随着非理性主义的出现特别是后现代主义的成长,情况发生了变化,“多数对理性的攻击都是批判理性的面具性,认为他们掩盖了统治和权力(福柯、阿多诺、霍克海姆)”,换句话说,此时连工具理性甚至科学都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存在了。“技术理性观念本身也许就是意识形态的。不仅技术的应用,而且技术自身就是一种支配(对自然和人的),实行一种有条理的、科学的、计算好的、深谋远虑的控制。”这种认识,在法兰克福学派那里得到了系统表述,而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则做出了最彻底的表达,他认为“一个话语在进行自我修正、纠正谬误、加速自身形式化时,并不必然同意识形态脱离关系,而意识形态的作用也不随着严密性的增长和差错的消失而减少”。 


  

  (二)“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的意义选取 


  

  通过以上的归纳,我们可以清晰的找寻到“意识形态”概念的变化,而这也有利于我们把握多样的“意识形态”的内涵,我们接下来将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意识形态”概念存在着多样含义的情况下,众多学者是如何理解“法律意识形态”这样一个显得并不太精确的语词的,“法律意识形态”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加以使用的,而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认为,虽然众多学者都在使用“法律意识形态”,但使用者实际上是在从不同侧面对以上所列的“意识形态”的意义进行选取并以此为理论工具对法律文本和法律活动进行再认识,换句话说正是“意识形态”一词的多义性,导致了“法律意识形态”一词使用中的多重角度,就此而言,“法律”至少可以选取五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我们可以试做如下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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