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虚假性
意识形态的这种理解主要是作为意识形态批判的理由而出现的,人们经常引用的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非常著名的一段话“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颠倒的”,这句话突出显示了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中国的学者也因而更关注于对意识形态的这种属性。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主要仍以理性为评判标准,换句话说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其和理性的对立上,而理性是真实的,并不构成意识形态。我们知道,对于法律而言,理性特别是工具理性对近代法律的最大贡献就是确立了“法治”,具体而言就是使法律形式化,赋予法律以最高的地位,将法律看作一视同仁的,建立在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之上的制度,这种形式理性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最重要因素,被认为是法律和法律活动客观、中立的保证,因此“法治”不能归做意识形态。然而,这种认识从上世纪后半叶开始发生了变化,如前文所述,西方现代学术界则提出了一些十分激进的观点,其中之一就是将“工具理性”本身也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对待了,认为“工具理性” 是一种统治工具其本身也具有虚假性,工具理性忽略了对人自身的关怀,是一种“科学神话”。而一旦当工具理性也被描述为一种意识形态时,那么显而易见的后果是形式性或者以形式性为基本特征的法治也出现呈现出一种虚假性。实际上,当法律共同体将现代法治奉为天经地义并利用这种法治概念谋取利益时,我们的确发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虚假意味。
5、政治性
经过马克思的阐释,政治性实际成为“意识形态”经常包含的内容,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意识形态就是政治意识形态,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做特别的说明,意识形态也就是指政治意识形态。而“随着人类充分认识到政治与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之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点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日益得到了彰显。”在法学领域中,无论在批判法学还是在法律诠释运动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这种阐释都获得相当程度上的认可,其代表人物都将政治性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属性。受此影响,在这种理解下的“法律意识形态”必然指向阶级、阶层的利益斗争,而必然的结论是,立法、司法、执法等诸活动不可能超越阶级、阶层之上,实现抽象的公平、公正、中立。法律活动总是被统治阶级所掌控,而法律意识形态本身则主要作为统治阶级文化的一部分而存在。
(三)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
综合以上,本着最大公约数的原则,我们可以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归纳如下: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意识形态的一种,其本质是一种文化,即如何看待法律性质、法律内容、法律活动的文化,这种文化直接影响到了法律职业者的观念(包括立法者、法官、律师),并进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效用。由于能够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文化的来源是广泛的,它既包括普通民众、政府,政党、也包括法律职业者本身,所以对于将何种文化定义为法律意识形态在认识上是不一样的,从最广泛意义而言,凡是能够对法律发生影响的系统文化观念都是法律意识形态、从较窄意义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既有可能是指对法律发生影响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的文化;也有可能是指包含特定法律思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