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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体育联赛准入制度的反垄断法分析——兼评“凤铝事件”

对职业体育联赛准入制度的反垄断法分析——兼评“凤铝事件”


裴洋


【全文】
  

  职业体育联赛的准入制度是职业体育联盟/协会制定的,规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何种条件或资质才能获准参加职业联赛的制度。赛事准入是体育俱乐部开展经营、参与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在欧美国家的职业体育联赛得到了普遍采用并受到了格外的重视。由于准入制度的制定者即职业体育联盟/协会要么是由各俱乐部组成的企业联合,要么在各自体育项目上具有独占地位,因此准入制度常常被那些失去准入资格的俱乐部提起反垄断法(竞争法)上的指控。本文拟对在欧美职业体育联赛中常见的几种准入制度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合法的准入制度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最后以此为鉴,对最近发生的“凤铝事件”进行分析。 


  

  1限制俱乐部的数量 


  

  1.1 对数量限制的一般分析 


  

  通常来说,直接或间接限制一个体育联赛内的俱乐部总数缺乏任何合法的效率目标,反而可能被看作是对竞争的赤裸裸的束缚。当然,如果职业体育联赛中的俱乐部数量已经饱和的话,对新俱乐部的加入给予一定的限制将是职业体育联盟维持其产品的质量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应被认为是合法的。毕竟,任何一个职业体育联赛都可能达到一个规模极限,超过了这一极限,联赛将无法有效运行:如果联赛中的成员过多将导致赛程难以合理安排、球迷可能会发现无法观看所有比赛,而高水平球员的储备数量也无法满足众多俱乐部的要求,最终的结果将是产品的质量——即比赛的水平显著下降,失去对球迷的吸引力。 


  

  以美国为例,目前以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简称MLB)、全国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简称NFL)、全国篮球协会(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简称NBA)和全国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简称NHL)为首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Big Four,简称四大联盟)中还没有哪一个已经达到了球队容量的饱和状态,它们对于安排赛程、顾及球迷需要、维持合理的高水平球员储备都毫无困难。有学者根据城市的人口数量、平均收入以及当地有能力租赁豪华包厢的公司数量等数据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美国尚有好几个“一无所有”的城市有能力安置职业球队。以NFL为例,其最近向杰克逊维尔这一美国的第55大城市扩展的事实表明它尚有相当大的容量空间,而目前尚有27个人口比杰克逊维尔更多的大城市没有NFL球队。既然四大联盟都还远未达到饱和状态,那么如果它们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仍拒绝那些已经满足了基本要求的球队的加入申请,就很可能构成限制产量的违法行为了。 


  

  尽管如此,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仍采用了较为隐晦的方式来对联盟内的球队数量进行限制。四大联盟不约而同地规定,只有得到联盟内俱乐部的特定多数票支持,新俱乐部才能加入联盟。 


  

  1.2 美国法院的判例实践 


  

  1.2.1 “中南灰熊队诉NFL案” 


  

  世界橄榄球联盟(WFL)曾经作为对手同NFL竞争,而灰熊队正是WFL的一个成员。在WFL解体之后,灰熊队申请加入NFL,但遭到了后者的拒绝,于是灰熊队起诉NFL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第1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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