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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体育联赛准入制度的反垄断法分析——兼评“凤铝事件”

  

  灰熊队称,由于国会于1966年批准了NFL与另一橄榄球联盟合并的法案,因此NFL应允许其加入,因为两个联盟的合并之所以被批准是因为它“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橄榄球队的数量”。在灰熊队看来,这就使NFL背负了一项义务,即批准将来的申请者加入联盟的请求。然而法院一开始将相关市场界定为美国大联盟职业橄榄球市场,并认为,1966年的法案仅仅是扩张了NFL的市场力量,无论如何也没有“强制要求NFL接受任何要求加入联盟以分享其市场力量的人的申请”,因此拒绝了灰熊队的主张。 


  

  灰熊队还提出,NFL拒绝其申请的真正原因是对其曾经加入WFL的行为施加惩罚,而NFL则辩称拒绝灰熊队的申请是由于比赛日程安排方面的困难以及当时集体劳资谈判正陷于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将灰熊队排除出NFL对于任何竞争市场都没有影响,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同NFL球队在任何市场上存在竞争。 


  

  1.2.2 分析评论 


  

  在“中南灰熊案”中,法院认为申请加入者和职业体育联盟没有竞争关系,因此联盟的拒绝决定不具有反竞争性。但实际上这一结论是错误的,而错误的根源就在于未能将相关市场正确地界定为职业球队市场。职业体育联盟中的各支球队在各个层面都间都存在着竞争,新球队的加入将加剧这种竞争,也给市场上既存的球队带来了压力;既存的球队联合起来拒绝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可以制造出一种球队资源稀缺的假相,从而维持甚至提高自身价格,赚取高额利润。如今四大联盟的球队价格越来越高,球票价格直线上涨,各个城市也争相筹集资金建造新球场以满足球队的要求,这些从根本上说都是职业体育联盟蓄意控制球队数量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且,根据四大联盟的扩张规则的要求,即使新球队的加入申请得到了批准,它们也必须向联盟缴纳一笔不菲的加入费。可见,职业体育联盟通过对新球队的加入予以严格控制,达到了限制球队间竞争,赚取暴利的目的,因此是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行为。 


  

  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根据“关键设施理论”,职业体育联盟有义务采取更为开放的准入政策。所谓关键设施,是指“设施或者基础设施在从事经营过程中为了到达客户或者成为有能力的竞争者是关键的,这些设施不能通过一些合理的方法进行复制”。美国最高法院要求控制了关键设施、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联合企业开放其准入规则,从而使这些资源能够以平等条件提供给所有具备资格的申请者。 


  

  在俱乐部的准入问题上,“关键设施理论”应得到适用。成为职业联赛的一员是一家俱乐部正常进行比赛和经营的基本前提条件,而这一基本条件已经被在各个运动项目上的职业联盟所垄断;由于四大联盟经过长期发展而建立起了包括球迷群体、电视转播、商业赞助等在内的庞大经营体系,竞争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来建立新的联盟同四大联盟抗衡;职业体育联盟拒绝了申请者的加入请求,后者没有其他办法参与竞争;事实表明职业联盟尚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因此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加入联盟。可见,根据“关键设施理论”,职业联盟应该允许符合基本条件的新俱乐部加入联盟。 


  

  2 为俱乐部设定经济标准 


  

  2.1 欧盟的实践 


  

  升降级制是欧洲体育模式的传统特征之一,决定一家俱乐部能否由低级别联赛升入高级别联赛的标准是纯竞技性的,即看其是否取得了足够多的积分或足够高的名次。但随着近年来欧洲体育职业化的浪潮,经济标准也成为俱乐部准入的审查因素之一,即俱乐部的财政状况只有达到了某个特定指标,才能被允许参加联赛。准入制度反映了欧洲传统的开放式竞赛体制(竞技标准是准入的唯一考虑因素)和封闭型职业体育联盟(准入的主导因素是经济方面)之间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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