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欧洲职业体育联赛中采取的准入制度,尤其是为俱乐部设定经济标准,原则上持支持态度。在欧盟看来,在当今高度职业化的体育竞赛中,俱乐部必须满足某种最低限度的经济标准,这将最终促进俱乐部的财政稳定性,保障整个联赛的正常运转,因此应在欧洲级别的比赛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比赛中予以推广。不过,欧盟重申这样的经济标准必须符合相称性要求,否则将违反欧盟竞争法(《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所谓相称性要求是指,有关限制对于其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来说必须是适度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如果显然还存在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措施能达到该合法目标,则体育联盟/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就会因不符合相称性要求而被认定为违法。
2.2 德国的实践
在德国,如果一个体育行会或者体育业主集团拒绝一家俱乐部成为联盟的一员,也将有可能受到德国法院的审查。这一审查的法律依据可能是《卡特尔法》第20条“禁止歧视,禁止不公平阻碍”和第21条“禁止联合抵制,禁止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以德国足球协会(DFB)为例,它根据其制定的《注册球员条例》决定一支俱乐部是否被允许参加国内甲级和乙级足球联赛。DFB的这一准入制度中包含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俱乐部的经济能力,DFB根据各球队提交的经济状况说明、保证书及某些其他方面的情况来对此进行评估。如果球队的申请得到通过,其许可就会被写入俱乐部同DFB之间签订的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中。通过这一合同,该俱乐部成为DFB的一个特别成员,必须遵守DFB的章程、条例和决定,受其约束。该合同还规定,如果俱乐部不遵守上述章程、条例和决定,DFB可以拒绝、剥夺或者“有条件地给予”俱乐部注册。DFB对俱乐部的经济能力做出的否定性决定可以通过DFB的内部程序上诉或诉诸法院。
在实践中,DFB曾经以经济实力不够充足为由拒绝了几个俱乐部的注册,这其中曾有一个俱乐部向法院起诉。该俱乐部称,在它向DFB申请注册的时候已经通过募集资金达到了DFB所要求的经济水平,只是这笔资金将迟些才能到位。该俱乐部还认为,由于DFB向另外一个同自己经济状况差不多的俱乐部发放了注册许可,因此DFB违反了《卡特尔法》第20条第1款。但法院认为,DFB对所有申请注册的俱乐部的审查是同时进行的,予以合理考虑的是俱乐部当时的状况,而不是未来的状况;而且DFB是根据其条例,以相同的、公平的方式来对待所有申请者的。因此,尽管法院承认DFB在相关的足球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但认定DFB并没有不合理地阻碍或歧视原告。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为俱乐部设定治理结构上的标准
3.1 不构成限制竞争的治理结构上的准入标准
在欧洲足联制定的《俱乐部准入制度手册2.0版》中,除了竞技标准、经济标准之外,还包括了基础建设、人事与行政、法律等几方面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欧洲足联将对参加欧洲冠军联赛和联盟杯赛等比赛的俱乐部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审查事项包括了俱乐部的营业执照、队医资格、青少年培养体系等方方面面。一言以蔽之,这样的审查实质上直接干预了俱乐部的内部治理结构,从反垄断法理论上说则构成了“封锁市场”,从而很有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是,这一审查体制所期望达到的是一系列重要的体育目标,如提高俱乐部的治理水平、维持青少年球员培训的最低要求、保证俱乐部具备足够的经营水平、确保俱乐部为观众和媒体提供设施完善与安全的体育场、维护国际比赛的延续性、促进全欧洲的俱乐部按同一标准运营等。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制定的规则均可能被认为是出于体育竞赛的内在需要,从而构成“内在规则”。所谓“内在规则”是指,为了达到上述合法目标而制定的体育规则不可避免地会给利益相关方,如运动员、俱乐部等带来一些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必须的,没有这些限制,体育竞赛就不可能正常地运行。根据欧盟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确立的原则,只要这些“内在规则”符合相称性的要求,即是以透明、客观和非歧视性的方式作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