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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体育联赛准入制度的反垄断法分析——兼评“凤铝事件”

  

  3.2 可取得豁免的治理结构上的准入标准 


  

  即使不构成“内在规则”,治理结构上的准入标准也有可能因其目标合法,且带来的益处超过了其限制竞争性,从而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例如,欧洲足联最近出台了所谓“本土培养球员规则”,根据该规则,参加欧洲冠军联赛和联盟杯赛的俱乐部,必须派出特定数量以上的本土培养球员上场比赛,本土培养球员的最低数量要求从2006-2007赛季的4名逐步过渡到2008-2009赛季的8名。尽管这一规则并非“内在规则”,在表面上构成了基于国籍的间接歧视,对欧盟成员国球员的自由流动有一定的阻碍,但其目标却是促进俱乐部对青少年球员的培养,且限制性较弱,因此应该可以取得豁免。欧盟委员会经过长期的独立调查,于2008年5月28日宣布本土培养球员规则不违反欧盟法律。 


  

  必须指出的是,欧盟委员会一方面承认为俱乐部设定治理结构上的准入标准能够促进体育界实现更好的治理,并鼓励将这样的准入机制从欧洲层面推广到欧盟成员国层面上;另一方面它也强调,鉴于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形式不同的准入标准,因此不可能仅依据表面就将它们通通视为合法,正确的做法是对每种准入标准逐个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欧盟竞争法。 


  

  4 有瑕疵的俱乐部准入程序 


  

  这类准入制度并非在其实质要求上引发争议,而是由于其适用方式的不透明、不平等等问题而引发反垄断法的干预。以下两个案件就反映了反垄断法对不公平的俱乐部准入程序的态度。 


  

  4.1 “卡塔加诉芬兰篮球联盟案” 


  

  芬兰篮球联盟(FBF)是芬兰职业篮球运动的管理者,它由芬兰冠军联赛及其他更低级别的联赛构成。卡塔加队在1993/1994赛季中获得了甲级联赛的冠军,并获得了同冠军联赛排名最后的两支球队进行系列赛的资格,以决定谁能参加下赛季的冠军联赛。根据此时FBF的规则,这一系列赛的第一名将自动升入冠军联赛。然而1993年6月,FBF修改了其有关1994/1995赛季冠军联赛参赛资格的规则。根据新规则,卡塔加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参加冠军联赛:第一,取得全部6场系列赛的胜利;第二,财政状况经FBF的审查必须是“充足的”;第三,必须对FBF核准的青年球员有足够的投资,特别是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由FBF核准的青年球员。根据上述规则,卡塔加队参加下赛季的冠军联赛的申请被FBF拒绝,因为尽管它取得了系列赛的第一名,但并没能在6场比赛中全部获胜;另外卡塔加队仅有很少几支青年球队参加了由FBF组织的青年联赛。1994年8月,卡塔加队向芬兰自由竞争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FBF违反了芬兰《竞争法》关于禁止企业或企业组织滥用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关系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规定。 


  

  委员会很轻易地就认定FBF在芬兰篮球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且表示,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实际的和潜在的消费者,而不能含有任何基于不公平商业条款的歧视。 


  

  委员会对于制定准入制度提出了以下标准供体育联盟遵循:第一,准入制度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这一要求意味着任何球队都可以据此适当地评估其自身是否已满足条件;第二,如果联盟拒绝某一准入申请,必须提供上诉程序;第三,如果联盟修改其制定的条件,它必须在新的条件适用于球队之前给予球队足够的时间来调整适应。未能履行上述程序将可能导致联盟滥用其支配地位,即使新的条件本身并不违法。而且,新的条件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球队,无论它们来自高级别联赛或是低级别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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