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委员会得出了结论,即FBF在没有给予甲级联赛球队足够的时间来适应并做出调整的情况下修改其准入规则,这一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2 “欧洲超级联赛”
上世纪90年代末期,欧洲的14家最大的足球俱乐部因不满欧洲足联的管理模式而组建了 “G14集团”,试图抛开欧洲足联而创建“欧洲超级联赛”。根据计划,“欧洲超级联赛”的所有比赛电视转播权将统一经营,参赛球队由此可以得到12亿英镑的收入。而对于该计划中的“创始俱乐部”来说,特别诱人的是其准入制度:18个创始俱乐部将获得3年的无条件参赛权,而其他参赛俱乐部则需要通过资格审查来确定。
在“G14集团”的压力下,欧洲足联对其组织的欧洲俱乐部比赛体系作了重大改革。从2000/2001赛季开始,欧洲联盟杯和欧洲优胜者杯的比赛合二为一,新的参赛队伍从目前的153支减少到121支。更重要的改革在于冠军联赛的赛制:参赛球队总数从24支增加到32支,更多的比赛通过电视转播,参赛球队也相应地能分得更多收入。此外,收入的分配不是依据球队排名,而是基于来源于欧洲足联的不同成员的转播收入。这样一来,意大利、西班牙、英格兰、德国和法国的俱乐部将获得冠军联赛利润中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的俱乐部只能拿到上述五国的一半。不难看出,欧洲足联的改革更有利于“G14集团”中的豪门,而小俱乐部不仅参与欧洲赛事的机会减少了,而且和大俱乐部相比在赢利机会上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通过赛制改革,欧洲足联暂时安抚了“G14集团”,“欧洲超级联赛”的计划也停滞下来,但在“G14集团”看来,“欧洲超级联赛”的创立只是早晚的事情。
显然,“欧洲超级联赛”如果真的创立起来的话,整个欧洲足坛的格局将发生重大改变,特别是一小撮大俱乐部和众多小俱乐部之间本已发生的竞争失衡状况将更加明显。因此,这一问题引起了欧盟的高度关注。以下笔者从欧盟竞争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G14集团”的市场地位。“G14集团”是“欧洲超级联赛”的组织者,它们和欧洲足联竞争的是欧洲顶级足球赛事的组织经营权,因此应将产品市场界定为“欧洲顶级足球赛事的组织经营”。在这一产品市场上,尽管绝大多数俱乐部仍然可以参加由欧洲足联组织的欧洲赛事,但由于“G14集团”囊括了欧洲最著名的也是实力最强的十几家俱乐部,它们之间的赛事对观众、转播机构和赞助商的吸引力是绝非前者可以替代的,据此可以认定“G14集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欧洲超级联赛”的准入规则。根据“G14集团”制定的计划,“欧洲超级联赛”的创始俱乐部无条件地享有三年的参赛资格,而其他俱乐部则仍需每年通过审查才能参赛。上述计划在俱乐部间实施了双重标准,不但削减了创始俱乐部和新加入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还使得创始俱乐部之间有更多的比赛机会,而新加入的俱乐部通过电视转播获利的机会则相应减少了。另外,即使准入规则中不存在歧视性规定,上述三年的期间也很难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审查。欧盟委员会曾经表示,任何期限超过一年的足球比赛独家转播权协议都有违法嫌疑,因为这可能导致市场封锁。欧盟委员会的这一态度同样应适用于我们正在讨论的情形。这样一来,“欧洲超级联赛”的准入规则有可能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受到欧盟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