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欧洲超级联赛”取得豁免的可能性。“G14集团”提出的超级联赛促进竞争的方面可能包括向球迷提供更高水平的比赛、保证俱乐部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能够继续提供高质量产品等。然而,正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欧洲超级联赛”可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只使那些大俱乐部受益,而小俱乐部和它们之间的差距反而会继续拉大。因此,维持竞争平衡这一经常为职业体育联盟撑起的“保护伞”将无法庇护“G14集团”,“欧洲超级联赛”计划难以取得豁免。
5 若干基本结论
职业体育联盟/协会制定的俱乐部准入规则应建立在平等和透明的基础之上,不含歧视地适用于所有申请加入者,否则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一个职业体育联盟/协会内的俱乐部总数可能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产量行为,从而违反反垄断法。根据“关键设施理论”,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俱乐部,应准许其参加联赛。而如果联盟/协会中的俱乐部数量已经饱和,那么对新俱乐部的加入给予一定限制则应被看作是合法的“附属限制”。
在俱乐部准入问题上,单纯的多数投票规则应被取消,代之以客观的、量化的、可操作的技术性标准。为了保证俱乐部的经济健康和良好治理,从而维系整个联赛的运行,应允许在竞技标准之外为俱乐部设置一些基本的经济标准和治理结构标准作为准入制度的一部分,但必须满足相称性要求。
无论何种准入制度,都不能仅仅依据其表象来断定其是否合法,应对其促进竞争性和限制竞争性两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6 有益的借鉴:“凤铝事件”解析
6.1 “凤铝事件”的经过
在2008年的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中,广东凤铝、天津荣程和青岛双星等三家俱乐部依次获得了前三名,并根据中国篮协颁布的《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准入实施方案》)获得了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的准入评估资格。在2008年9月举行的CBA委员会投票表决中,天津荣程得到了10张支持票,青岛双星获得了6票,广东凤铝仅得1票。结果天津荣程获得了唯一一个CBA的准入名额,晋升下赛季的CBA联赛。广东凤铝对此表示了强烈不满,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中国篮协关于批准2008—2009赛季CBA准入俱乐部的相关文件,并对CBA准入程序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不过,2008年10月29日,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6.2 “凤铝事件”的反垄断法考查
囿于本文的主题,笔者仅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凤铝事件”做一简单分析。
6.2.1 中国的《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其打击的垄断行为包括了四类,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另外,《反垄断法》在第55条中规定该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第56条中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也不适用该法。因此,除了《反垄断法》明确排除其适用的上述两个产业领域外,该法应在我国所有其他的市场竞争活动领域内适用。作为体育产业之一种的职业篮球联赛,无疑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