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是禁止抵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普遍以家庭形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并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见《担保法》)。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这也是制约农村金融和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02年颁布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农用地性质规定了两类不同的承包方式,即,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被统一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业部2005年1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重复了上述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以公开竞争或协议方式发包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以普遍的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却不能抵押。这与《担保法》关于农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一致。所以,0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只要承包方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或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抵押都有效。《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相关规定上,也并无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