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改造我们的传统文化,重塑我们的道德体系,以确立生命价值在我国主流文化和主流道德中的优先地位。只有当生命受到普遍重视时,未成年人的生命才有可能受到重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他们的生命更为脆弱,需要得到优先保护。如果未成年人的生命在我国文化和道德体系中确立了其应有的优先地位,未成年人就将变得更安全,他们的生命就将更有保障。但是,文化和道德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短期内很难收到明显的效果,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已经历了几十年而封建思想的影响依然难以消除就是证明。同时,同一个社会常常会有不同的文化和道德,在价值多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不同的道德共存于一个社会,有可能相互对抗、相互削弱。文化和道德引导靠的是相互交流和说服教育,过分看重交流和说服的力量容易陷入一些人似是而非的价值“弯弯绕”中。因此,只靠文化和道德建设是远远不够的,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离不开法律的应对。文化和道德的上述不足给了法律用武之地。法律可以给社会确立共同的规则,给社会主流价值提供保障,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生命所面临的威胁是各种各样的,有天灾,也有人祸。完备的法律并不能保证灾难不会降临到未成年人头上,但可以通过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避免或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并可以指导人们正确应对各种灾难和事故,以减轻灾难和事故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减少或者避免未成年人生命的损失。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未能避免,其中有许多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是有关系的。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送李桂芳去强制戒毒原本无可厚非,因为他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问题在于这项公务与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发生了冲突,而我们的法律并未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优先顺序。事件发生后,根据法律精神,我们可以追究相关公安人员的责任,但这种追究并不能恢复那位3岁女孩的生命。如果法律确立了生命优先的原则,规定公安人员必须在确保受当事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安置且生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对当事人实施关押,3岁儿童饿死家中的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正是因为法律未提供明确的指引,在范美忠事件之后才会出现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范美忠这样的混乱局面。克拉玛依大火事件同样与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关,正是当时的法律未提供明确的指引,再加上我国几千年来“官本位”的传统,造就了熊熊火光中“让领导先走”的“惊世名言”。如果当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场领导即使想先走,也只能偷偷地“开溜”,绝不敢公开“号召”在场学生“礼让”,说不定有人还会像北川县县长经大忠一样喊出“干部留下,让学生娃先撤”的话来,经大忠在汶川地震发生时“振聋发聩”的这一声喊的背后,明显具有新的法律导向的影响,正说明了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指引不明确,客观上加大了未成年人生命所面临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