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汶川地震发生后的情况来说,众所周知,社会各界进行了积极的救援,并普遍表现出了无私无畏的精神,我们的党政官员、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消防人员、公安民警、中小学教师和幼教人员以及各界群众都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问题是,他们这样做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自己的义务,还是“客串”,抑或是见义勇为?这涉及到上述人员的职责,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作出判断。但是仔细查询一下我国的法律就会发现,对于上述有关人员的职责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很含糊。由于职责不明确,有关人员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就少了法律的指引和推动,在遇上灾难时人们就只能寄希望于他们的觉悟和爱心,寄希望于他们的高尚品德,在汶川大地震后,社会各界人士也确实表现出了很高的道德素质。但是,从前文所述可知道德建设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寄希望于人们的道德素质会使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没有法律的指引和推动,“领导先走”、“教师先跑”等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必然会在“个人自由”、“反抗价值绑架”等口号下增加,未成年人与死神的距离必然会拉得更近。
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减少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必须弥补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社会,完备的法律是未成年人生命的坚强后盾。
绑定成年人的义务
一个人呱呱坠地的时候,除了会吮吸之外,几乎没有别的本事,单靠他自己显然只有死路一条,他能活下来并逐步成长,是因为法律给了他一个护身符,这个护身符叫生命权。一个人有了生命权,他的生命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刑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生命权规定的问题在于概念不够明确,地位不够突出。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生命权”的概念,只有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法律规定中关于生命保护的内容也存在系统化不足的问题。为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有必要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基本人权之一,并确立其相比于其他权利的优先地位;同时,除刑法作出规定外,还应该在民事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应的保护生命权的具体规定,以形成保护生命权的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