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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一张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网

  

  法律对有些义务人的绑定是不讲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就属于这种情况。警察、消防人员、军人经过了职业训练,具备专业知识和应对危险的能力,熟悉有关救护技巧,他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是被法律无条件绑定的义务人。党政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迅速调动各种资源,这对救护生命也十分重要,法律对他们的绑定也是无条件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法律无条件地绑定一些义务人是必要的,但这种绑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党政官员和军警人员不可能无处不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等待救援无异于寻死。遇有这种情况,法律还需绑定别的义务人。如果教室着火,正在教室上课的教师就有义务救护教室里的未成年学生;如果未成年人参加夏令营,夏令营的组织者就有义务保护参加者的生命安全。教师、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并不一定具有专门的救护知识,一般情况下他们也没有救护人员生命的义务,他们的救护义务是基于特定的条件而产生的。在课堂上和夏令营活动现场,教师、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身负管理职责,与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比起来,他们既是具备救护知识的“专家”,也是拥有指挥权的“官员”,法律将他们绑定合情合理,这是一种有条件绑定。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角度来说,有条件绑定和无条件绑定二者不可或缺,互为补充,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法律作这样的绑定,目的在于构筑一张相互衔接、不留缝隙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网。有了这样一张网,成年人的义务就像是一根接力棒,在没有人接棒的时候,这根棒不会被交出去,一旦交出去就必定有人接着。如果有人不该交棒而把棒交出去了,或者该接棒而不接棒,并因此造成了未成年人死亡的结果,他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顺应时代潮流 


  

  法治社会被人称为权利本位的社会,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也被人称为走向权利时代的过程,在权利的语境下大讲成年人的义务在一些人看来似乎有点不合时宜,在范美忠事件发生后,一些人就是用“权利”、“个人自由”等词语来为范美忠辩护的,少数人甚至用这些词语把范美忠包装成了一个“英雄”。其实,这是对权利的误读。权利不是抽象的,谈论一个人对外星人的权利毫无意义,至少在目前是这样。权利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总是相对于具体人而言的,与他人的义务相对应。在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面前,母亲有生命但没有生命权,因为不能指望婴儿来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反,婴儿有生命权,母亲则负有相应的养育和保护的义务。教师与在其管理下的未成年学生间的关系与此类似,教师在儿童面前没有生命权,但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教师在具备一定辨别和控制能力的少年面前享有生命权,但这种权利是受限制的,他在相互关系中“分享”到的更多是义务。医护人员与接受其治疗和护理的未成年患者间的关系也是这样。要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就必须让成年人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当未成年人脱离其监护人的保护范围,进入教室上课或者来到医院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时,保护未成年人生命的义务这根接力棒就传到了任课教师或者医护人员的手中,所以,范美忠在地震发生后抢先跑出教室属于丢棒行为,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显然不是什么英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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