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有进者,虽然不排除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一些古今承袭的醇风美俗,但公序良俗是以时间为内生变量的。公共秩序的涵义是因时因地而异的,“昔日为违反公序者,今则未必然。又甲地有背公序良俗者,乙地亦不一定以为然。因之,公序良俗之涵义常随各国之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之不同而异。”[58]而“善良风俗是一个可变的概念,视时地之不同而迥异,它包括了整套在一定环境与一定时刻为诚实、正派、善意地人们所接受的伦理规则。”[59]在德国,法院以前有一种牢固的观念:出租一宗不动产来开设妓院在任何时候都是违背善良风俗的,因而当然是无效的。但是今天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根据具体案件才能认定为无效,如出租人收取非常高的租金的情形,因为这样就意味着承租人为了收回成本,就必须在经济上剥削妓女。……但是,如果一个住房是以适当的价格出租的,那么这项出租合同是有效的,即使出租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悉出租房将要用来作什么活动。[60]德国法院普遍承认,妓女可以就妓院老板已经承诺而没有发放的工资提起诉讼。在一个不再“过分严格”的社会中,“善良风俗的逐渐消亡,应当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61]在英美法系,英美普通法以其不间断的发展历史著名,但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此种变化尤其明显。说来令人吃惊的是,恰恰是英格兰的法官对于法律价值观的变迁有一种清晰的观念:“所谓违背政策与法律的确定标准必须因时而异。上一代人确定的所谓违背政策与法律的规则,在我们当代的法院里已经发生了变化。规则虽然还保持着,但是其适用却根据对待公众意见的导向发生了转变。”[62]因此,在判断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虽然应以本国的善良风俗为依据,但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应将何时的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标准的问题。我认为,法官应以现时的公序良俗为准,“由于时代前进了和一国的商业繁荣了,任何国家追求的、与其商业相关的并为促进其商业利益的政策进程都必定会经历各种变革和发展,而变革和发展的诸多原因完全与法院的活动无关。……在我看来,法院的职能并不是必须接受那些100年前或150年前被认为是政策规则的东西,而是要以一种为情况许可的、最接近精确的方式来确定,什么是适合目前时代的政策规则。一旦这一规则得以确立,拒绝承认某个违背这一规则的、或者强制执行会给社会造成伤害的合同的效力就成了法院的义务。”[63]
第三,公序良俗条款的判断对象应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他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则判例中指出,“在民法典第138条的框架下,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仅仅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对于判断某项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依据事物的本质,该法律行为参与人的行为方式可能具有重要意义。”[64]由于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标准涉及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的行为从道德上说是应该受到指责的,但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反之,即使当事人是善意的,只要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该法律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如一个已婚的男子如果给他的情人作出赠与或者供养其生活的许诺,或者将其作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或者将其作为遗嘱继承人时,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这种行为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即该女性的目的就是“以固定的方式、持续性地从这种关系中不道德地获得报酬作为产业性的利益”。但是,如果该男子具有某种值得尊重的动机,或者是在一段长期的共同关系之后为了保障该女子日后的生活,或者是为了感谢她给予自己的支持、照料生活以及抚养等,从而给予该女子物质性的报酬,则这种行为总是有效的。[6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是否应以公序良俗来否决法律行为效力的案件。被媒体渲染得沸沸扬扬的四川泸州纳溪区法院一审、泸州中院二审的遗嘱继承权纠纷案就属于此种案型。[66]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黄××所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黄××与张××的同居行为以及黄××将遗产遗赠给张××的遗嘱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对黄某遗嘱行为是否有效的评判应针对遗嘱行为本身,而不能针对黄某与情人的同居行为进行评判,并对这种不道德行为进行制裁,作为评判遗嘱行为的依据。”本案中,正是由于法官未能辨识公序良俗所判断的对象,从而以同居行为的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否定了遗嘱行为的效力,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被不正当的干涉了。
五、结论
我国有学者指出,“近世以来,伦理开始改变单一的旁观者、外在评价者的形象,不时也介入到法律规则之中,充当一定的角色。”“契约现象的发展,实际上是由道德价值对契约的介入程度来决定的。”[67]契约法与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的联系日趋紧密,政策性的决定和道德判断在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适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68]日本学者大村敦志认为,违反公序良俗法理,本来是作为一种民法的例外,但在今天的现实法律生活中,其适用的范围正在不断地扩大。与之相关,日本学者主张引入“违反法令”这种判断标准,主张将“尊重法令”(政策性决定)纳入公序良俗。[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