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条定理,即
1)小国寡民定理。自治的小国是自然形成的国家,所以单一制是最基本的国家制度形式。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定理。万物齐平,所以人人平等具有自然性而不可改变。
3)法权(权利、权力,下同)有限定理。人(广义)无不死,所以一切法权都具有有限性,现实中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绝对法权。
二、国制的选择
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权力和权威合法地集中于中央机构。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我们于此仅介绍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制。
(一)单一制
1、单一制的含义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
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它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这种形式为现代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
宪法授予的。
按照地方职权的大小,单一制国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在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
2、单一制是最基本的国制形式
根据小国寡民定理,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民族性小国自治符合自然天道,也就是说单一制是一种最基本的国制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一切小国一般都可以适用实行单一制形式,这样既有利于维护主权,也可以有效保障民权,使独立监督院的作用可以更好地发挥而有效推行四权宪政。
(二)联邦制
1、联邦制的定义
联邦制是两个或多个分享权力的政府对同一地理区域及其人口行使权力的体制。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
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
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4)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
宪法法院依据
宪法裁决。(5)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6)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2、联邦制的理论依据
(1)知识有限。联邦主义有其存在的根基,其主要理论来源是哈耶克的知识观。在他看来,知识是分散在每个人的手里的,没有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垄断所有的知识。这个前提就意味着,不可能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替其它所有人和机构决策,这样的决策机制必然导致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