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由于功利主义的影响,对和谐的理解不像中国那样仅局限在人与人或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而是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关系中。十八世纪,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对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发起了猛烈的冲击,此时,一些崇尚自然法思想的思想家和经济学者们,大力提倡自由放任主义,他们认为只有受自然法支配的自然秩序才是符合人类幸福的和谐秩序,而违反自然秩序的强制,必然会破坏社会和谐,并于人类有害。同样在经济生活中,经济内部也存在着一种自动调节的机制,只有放任个人追求个人利益,听任其资本和劳动的自由投放,自由转移,国家不加任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才能达到协调、均衡。
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在同欧洲旧的君主制、神权至上观念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通过引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将君主的幸福、教士的快乐成功地扩展到了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身上,使普通人追求自身的自由与幸福成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功利主义成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先驱。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一个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状态就是一种和谐的状态,相应的社会也就是一种和谐社会。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将这一原则引入经济学中,并用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定义了边沁哲学语言中难以准确衡量的“幸福”。随后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艾布拉姆.伯格森等进一步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的概念,将之定义为社会中所有人福利的加总。在功利主义眼中,社会的和谐是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社会的不和谐则表现了总体福利的损失。只要不存在总福利的损失,福利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和分配(distributive effect)并不是和谐与否的关键。从这一意义上说,功利主义只关心福利的总量,不关心福利如何分配,只关心效率,不关心公平
。
三、对传统和谐社会思想的反省与批判
传统和现代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一个准确的年代界限,但是站在历史的发展宏观视角来进行观察,和谐社会思想之理念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纵观古代先哲们关于和谐的思想,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一)认识论上大致经过了从微观到宏观的发展过程。西汉以后,和谐冲出了狭隘的人与人的樊篱,开始注重“王道大一统”的社会和谐。“它较之王权宗统的和谐,避免了种姓宗法的偏隘,更具有地域代表性,易为全体黎民百姓接受之、信仰之;又较之先秦儒家的‘人道’大同和和谐一致的秩序观,则避免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空泛和理想化,更为现实实用,更适合中国的社会形态、历史进程、经济方式、政体模式之国情
”。西方的思想家从对“数”“音乐”和谐之美的尊崇到对经济、社会和谐的向往,也是逐步突破微观小议走向宏大叙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