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让我们逐一分析所谓的“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也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就是公开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狭义理解的发表,应为在刊物上登载。发表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对此,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人身权,但实际都并没真正说明它为什么是人身权。
考察发表权,发表是对作品的传播,发表权实际上是著作权人支配其作品——无形财产的权利,是一种特定的财产支配权,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只有一次的使用作品的权利,是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权能,属于作品使用权的范畴。发表权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在何时何地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项内容。由于著作权基于创作并完成作品而产生,作者可以发表其作品,也可以不发表其作品,作品是否发表,关系的只是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而并不影响作品或著作权的存在。同时,作品是否能够发表,并不简单取决于作者的单方意志,并不是著作权人想以什么方式发表其作品就能够发表,实际能够享有和行使发表权。
对于狭义理解的在刊物登载上的发表,发表权只有在订立“出版合同”时才产生,作品的发表或发表权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发表权属于合同权利,是一种债权。就此而言,发表权不是作者必然需要和行使的权利,也并不必然构成作者权或著作权,而属于“出版合同关系”的内容。
发表权在决定是否发表作品上,有决定发表权和决定不发表权,但如果没有决定发表权,决定不发表权也就没有任何权利意义。事实上,
著作权法是否确认发表权,都不影响作者的实体权利。作者只要享有作品使用权,就可以发表其作品,并充分实现其作品权利。发表权的行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践中,不是所有的国家
著作权法都承认和保护发表权,《伯尔尼公约》也没有保护发表权的规定,这并不限制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就权利本身来说,发表权是“著作权人权”,而不是“作者权”,是完全可以与作者的特定人身相分离的权利:(1)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归属于作者所在单位;(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和发表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3)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可以由承受人行使发表权;(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发表权;(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6)内容涉及第三者的作品,是否可以发表应取得该第三人同意;(7)作者许可他人决定是否发表其作品并不违法,法律也无法禁止,等等。这些权利事实都充分证明,发表权是著作权人权,而不是作者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