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宪法规范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充分体现了经济体制由高度集权而忽视市场的计划经济向尊重权利而挖掘市场的市场经济过渡。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在序言中明确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这更明确了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
二、经济体制转型与宪政理念更新
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在表象上是经济关系的变化。但是宪法理念也与经济体制的转型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宪法理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宪法理念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宪法理念。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之特性便可窥见宪法理念更新之内容。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奉行人权至上,以人为本的宪政理念。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宪法理念并非以人权为中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宪法理念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社会人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国家权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宪法通过规范对国家权力进行确认来为国家权力服务,通过强化国家权力来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切社会目的的实现都是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依附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支配着公民权利。由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因此,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国家权力垄断了社会资源。国家权力的运行也奉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从而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有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从而便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权利观念也十分淡薄,如《七五宪法》将义务置于权利之前的宪法结构便可充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利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了宪法的法律性弱化而政治性强化,从而可以使宪法的存在与国家权力的需求相一致,而忽视公民的权利因素。然而经济体制的转型则使宪法理念发生了变化。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宪法理念逐渐消逝,取而代之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宪法理念。计划经济思维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无视市场的存在,无视消费者的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安排是以权力为中心。一切听从权力的指挥。即使存在市场,其也是依附于权力而存在的,不具有独立的自由空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不仅调整宏观经济领域,而且也调整微经济观领域。因此,社会生活中处处弥漫着权力的印记。而市场经济体制则不再以国家权力为中心,而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作用,重视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经济体制下,私有制等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了充分的发展空间,因此,私有财产权也逐渐得到宪法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前者服务于后者。同时由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公民的义务不再约束权利行使,仅限于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不再依附于于政治,而逐渐去政治化从而转变为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最高法。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宪法理念之根本点在于尊重人性、以人为本、人权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