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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体制转型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最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法治治理的宪政理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依附于权力,法律等规范虽然可以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权力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可以随意的超越权力的界限来进行强制性的指令。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等规则很大程度上也依附于国家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切社会活动不是以规则为标尺,而是以国家权力为准则。法律仅仅是权利的点缀,权力可以超越法律规则。这样的背景下,人们遇到社会问题往往习惯于找“市长”等政府领导而不是去寻求法律的救济。而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制度。由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有严格的界限,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公民权利,否则将要承担责任。充分尊重个体的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逐步促进了人文理想的进步,使得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政府不能再以统治者的身份来对健全的市场制度指手划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各种便利。从而,国家权力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运作。市场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也以法律规则为准则来进行。这样便逐渐形成了尊重规则的法治理念,从而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个人权威、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人治理念。市场经济活动是以规则为核心的。国家严格立法、执法,企业和个人重法、守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得以增强。人们习惯性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律师、公证等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总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的是国家权力至上的治理模式,所有社会关系均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实行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而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的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的治理模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围绕人而展开,实行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必定使得宪政理念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宪法理念具有强调国家权力而未重视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主导社会的运行、国家利益本位而忽视社会发展的自主空间以及决策过程具有行政化等特性。而市场经济思维下宪政理念则以人权至上为原则,以人为中心,一切围绕人来展开,尊重人性,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再是唯一的目标。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宪法理念具有强调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决策过程民主化、实行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观念以及通过法治来治理社会等特性。  


  

  三、经济体制转型与宪政制度安排 


  

  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随着宪政理念的变化,则宪政体制必定也要相应变化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上文分析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宪政制度的构建应该着力于以下几点: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应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度集中,权力体系主要围绕行政权来展开。在行政权支配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背景下,其他国家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机关。虽然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此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发挥的制度功能。人大代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同虚设,并不能代表人民来保护人民的利益,因为一切利益都围绕国家权力而展开。而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则需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中应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地位并赋予其实际的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同时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其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合理的划分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使政治国家领域的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的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只有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消除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至上的局面从而合理划分国家权力的界限,保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保证民主表达途径的畅通,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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