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市场经济体制须实行依法执政。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政党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混沌、模糊。市场经济体制的逻辑是尊重每一个市场个体。如果党政关系不清,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未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则同样会侵入市民社会而打破市场秩序的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日趋复杂。党不可能了解作为市场主体所需的所有市场信息,这样的情况下,党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将使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受到影响。某种程度上,依法执政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相一致的。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解决党政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依法执政是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应建立完备的权利保障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利服从与权力而无法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在社会管理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分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控制着财产权利。同时计划分配制度也使得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依附于国家权力。此时,权力关系代替了权利关系。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产关系、契约关系等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均需在法律规范上得以确认。然而,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部分权利仍然没有在规范上予以明确,如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须的迁徙自由权等等。因此,建立完备的权利保障体制首先必须在规范层面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充分的确认。在法律规范对公民权利进确认的前提下,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对其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是市场个体进行自主性行为的法律保障。因此,建立完备的权利救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从我国目前的权利救济体制来看,法律权利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普通诉讼的形式来进行救济。但是对宪法救济则尚没有确立完备的救济体制,从而导致在公民通过普通法律无法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时,而无法诉求于宪法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时应建立完备的宪法救济体制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最根本的保障,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至上、以人为本的宪政理念。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构建服务型政府。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以政府计划行政管理为中心的经济运行模式和资源配置形态。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权力极大化的计划管理,这种计划管理是行政指令,而不是方向指导、前景预测或工作参考。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近乎于万能的政府,这样政府的经济管理,是一种单一计划性的、全能型的、直接的行政管理或管制,这势必会限制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形成低效能。而随着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分离的二元结构下,公权力的目标应该是服务社会,为整个社会谋福利。当然现代市场型政府,也不仅仅局限于服务,其也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是管理手段选择的出发点仍是服务于社会。服务型政府的逻辑与市场经济的逻辑是相一致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企业、个人的自主性得以充分的尊重,而服务型政府对于市场、企业、个人能够有效解决的则不予干涉,而对于其不能在内部系统有效解决的则须积极地提供服务。服务型政府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帮助市场主体完成经济任务,另一方面也可使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的政府负担大大减轻,精简而高效。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各个领域。服务型政府以市场作为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与配置作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多地运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并通过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其强调经济管理的间接性和宏观、综合性,更富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因而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万能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