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管”的花园物权争议
师安宁
【全文】
如何正确适用物权异议登记与民事确权之诉等法律制度
【核心观点】
“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是
物权法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种先“撤证”后“确权”的传统观点在
物权法异议登记制度体系下已丧失了合理存在的基础。围绕本案因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所涉及的主管权争议,典型地反映了司法实务中对该项物权救济法律制度认识不足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王院长提出的“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指示精神所确认的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中,即包括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以来物权登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通过特邀专家师安宁律师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有关物权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与主张】
“长江画廊”别墅区是湖北宜昌市泰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泰江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位于该市伍家岗区。2005年11月18日,宜昌市西陵区居民张云海夫妇与泰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联排别墅一套。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泰江公司于2006年5月1日交付房产,2007年8月8日双方对所交付的房屋及花园进行了结算。其后不久,泰江公司将已交付的花园进行了部分改造,划出其中约36平方米的花园改作商用停车位。双方对这一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张云海一方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08年8月8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13日,泰江公司在仲裁进程中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申办出了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鉴于上述新的法律事实,宜昌市仲裁委向张先生释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以物权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程序解决,故本案不能继续进行仲裁,建议张云海夫妇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仲裁委的释明,张云海夫妇撤回了仲裁申请并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争议花园权属的注销登记。该局认为,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在登记人泰江公司不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形下,无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在该局释明下,张先生一方对争议花园物权办理了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