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社会还可以有一种形式上的法治形态,它就是法制国家的形态(这是西方社会的普遍国家形式)。在法制国家中,通常实行三权分立政体,在这种体制内法律是最高权威,但是由于法律也是少数执政精英制定的,可能发生立法不公,或者司法专横的现象,都是其体制内存在的不可克服的巨大困境,它同样也是无法消除人治的流弊,所以,法制国家仍然不能彻底走出人治的真正魔圈。只是由于法制国家权力的分化机制存在,才不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绝对侵害,但是它绝对制约不了、或者说无法根除一个国家公共权力对其他国家的侵害、掠夺和战争。这就是我们这个政治化的世界面临的残酷的历史和现实。
因此,我们认为在政治社会无论是实行人治的集权制国家,还是实行人治的分权制国家,其中虽然都可以有很发达的法制,但是在最终意义上而言实在法律因为只能以国家法律或者公共权力掌握者来决定,所以都不可能彻底摆脱成为政治统治的附庸地位——它们要么是在国家内部对自己的人民实行镇压、暴政,要么是在世界范围内对他国人民实行侵略、霸权,这是人治社会不可克服的制度性矛盾。
总之,只要是一个政治权力在法的真理之上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实质上就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也就是一种绝对的权力社会。这种权力至上的社会是国家动乱和世界战争的制度根源所在。
(一)政治社会制度的概念
我们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国家职能主要是为维护秩序和稳定而存在,这个社会就是所谓的政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无论是采取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采取所谓的共和制,都只能是实行人治的统治,一切法律在实质上而言也都是统治者私自意志的表现。所以,政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力社会、人治社会。政治社会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
一般我们可以认为,政治社会是形式的、表象的、低级的社会制度形态,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1)在政治社会中,政治活动是这个国家的根本大事,其中国家发行政权力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社会群体的主导力量,具体的掌权者个人的权威很重要,少数政治精英掌握着广大人民的命运,它是英雄创造历史的社会。所以,在政治社会里政治人物就显得很重要、很突出;
(2) 在政治社会中,国家权力直接主导着一个社会的发展方向,国家公民(广义的)权利是完全没有普遍、切实、根本保障的;
(3)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颁布的律法是实现其政治集团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器对反抗国家者实行暴力镇压是其主导性的职能,国家的军队也不真正以对外防卫为职能,而是具有在国内镇压反对力量和在国外对其他国家和主权地区的积极侵略的目的;
(4)在政治社会中,国家的经济职能根本上是从属于其政治职能的,权钱不能彻底分离,要么是权力支配金钱,要么是金钱支配权力;
(5) 在政治社会中,普遍实行思想文化的专制,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并存,无全社会的共同理性的信仰;或者是文化多元化但腐朽文化又充斥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它只能凭借宗教信仰来统一人民的精神世界;
(6)在政治社会中,非理性民主意志主导社会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