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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的合法关系

  
  (二)与政治社会制度适应的政体

  
  政治社会是伦理的社会,在集权制国家,经济官方控制,只有不公平竞争,或者直接反对竞争,经济制度不分化,私人财产无保障,价值绝对一元化,来自政治压力,少数占有公权力者统治着全社会;在法制国家,经济自由竞争,是无道德社会,导致经济人恶性竞争直到垄断,价值多元化、相对化而没有普遍的价值准则,少数富人统治着全社会。集权制在非常时期优势明显,战争、灾难、动乱等特殊时空社会条件下,但是集权制权力容易膨胀,不能自我调节,平衡会打破。

  
  在分权制国家,由于分权制在和平、理性、稳定时期优势明显(社会条件良好、经济、法制、公民文化诸要素健康、发达),但是分权制权利容易滥用和超越主权,不能自我调节,社会的普遍和谐不能形成。

  
  总之,在政治社会要么政治决定法律,要么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只能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是压迫被统治者的“合法”武器。所以,政治社会不能形成权力-权利平衡机制,是靠人的主观实现调节,最终社会的协调付诸于非理性因素,过于非理性,而不是科学的法法治,缺乏一种科学的、理性的法律机制。

  
  由于在政治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政体只是局部的适用于这个社会制度形态的,它们都存在着和该社会制度不能完全相适应的问题,或者说有着不能克服的内在矛盾,所以我们说政治社会制度下推行宪政是不可能彻底的。具体来说就是指,集权制国家只有宪政形式,没有区别民意与民心的关系;分权制国家的宪政只能局限于国家内部,而且也是缺乏根基的,即虽然它有民意的支持,但民意也仍然不能和民心达到趋同一致——而这个距离是不能完全忽视的。

  
  (三)与政治社会制度适应的国制

  
  在政治社会中——

  
  或者是,公民必然会盛行国家中心主义的思想意识,或者是公民具有普遍的迷信所谓的法律至上精神;在国家内部必然是人民实质上只能做国家的臣民,不能做国家(社会)的真正主人,那些国家臣民的基本人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成充分的、实际的和根本上的保障或者只能是以所谓集体人权的保障去侵害个体和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即使是独裁者的特权也可以通行于这样的政治国家;必然是国家权力至上,社会政治关系高度紧张,势必经常导致社会秩序崩溃,往往会暴发社会革命,或者是权力公信力不足,不能引导主流文化而带来社会精神的彻底腐朽,麻木人民大众意志以维护国家(社会)的暂时稳定;在国家外部却委曲求全,冒充爱好和平,搞虚假的外交,骗取国际社会的信任;

  
  或者是,在国家内部存在大量的滥用法律权利和自由无度的现象,使国家和平稳定却没有内在和谐,存在普遍的人际关系紧张,人极力征服自然而与自然对立;在国家外部,就是非法干涉他国内政或者进行武装侵略、经济侵略,企图以此转嫁国内社会矛盾。

  
  总之,实行人治的政治社会不能从跟本上摆脱一个国家需要一种绝对权力的支撑的局面,国家之内势必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的人民民主也不过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不过是变相的皇权之下的恩赐的臣民权利(不是社会公民的普遍民主);国家之外势必存在强者的霸权不受制裁,所谓的强国为维护国际人权也不过是为干涉和侵略他国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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