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的合法关系

  
  (1)在法治社会中,通行社会中心主义,任何国家(社会以及国际组织)和社会公民都是从属于社会整体的,主权是相对的,公民权利也是相对的。

  
  (2)在法治社会中,不容许任何不法的权利存在,所以不仅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公民权利也是有限的。

  
  (3)在法治社会中,可以实现社会权利至上的大局面,社会关系在整体上可以保持一种自我调节下的动态平衡。

  
  这就是说,只有在法治社会才可以建立起普遍的联邦国家和国家联盟、国际盟邦,一可以保证宪政的合法实现,即政体与国制相适应,二能够为其进一步走向德治社会奠定实在的社会制度基础。

  
  【结论】

  
  1、法治社会是常态社会制度形态;

  
  2、法治社会的政体与国制可以相互适应;

  
  3、法治社会仍然具有非人道的局限性,应该向德治社会进化。

  
  三 德治社会的国制与政体

  
  我们认为,在前德治社会制度形态还有一定的形式化,其中的社会公德缺乏自主化,法律制度缺乏灵活性,公民民主缺乏约束性,人权没有超越实质的本体性支持而存在唯我性,权力总是不能与民心达到高度的同一。在四权政体中也存在监督制度效率低下,非理性因素比例大,监督过度或者监督不力问题难以克服。虽然权力-权利关系总体平衡,但是也可能发生侵害多数人利益,或者忽视少数人利益现象。缺乏功利精神可能减慢社会发展速度,使社会的发展生机大大降低,社会显得平常、平静,过于理性化。法治社会重视社会公德,但是还不是以道德中心,法律的权威性还存在,国家的公民是社会的主人。

  
  总之,法治社会也不是最高的理想社会,它还可以发展到人道的道德社会。所以我们说,无论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都还没有真正完成社会的真正进化过程,法治社会还应当继续其进化任务。

  
  我们知道,人的智力虽然个体差异很大,但每个人都可以过自己真实的道德的生活,因为所谓真正的道德的生活实际就是最简单的生活,就是指必须顺应每个人自然本性的生活而已。法的真质精神就是要求在社会之中的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最简单的而又是自我负责的自由生活。只为着这最低的、最真实的生活,我们才需要社会公共道德的导引。这种真理的、普遍的公共道德与法律达至同一状态时,就是一种完全合法的社会生活。其中,那有道德的人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真人,并不是虚幻的神仙;只不过是社会人与自然人达到同一境界的人,并不是完美不可超越的圣人。自然有道,社会有德,人是有道德的,所以真人应该做一个“道德法人”,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普通的自由“法人”。如果“法人”已经作为这个社会的主人,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真正的德治社会了。

  
  (一)德治社会制度的概念

  
  所谓德治社会,就是指社会公德上升为普遍的律法,自觉守法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风气,社会发展以人类的共性即不朽的民心为主导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新型社会。它是人与人无差别、友爱、自律的社会,还是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自然无为的自由社会,所以德治社会也可称为和谐社会、人道社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