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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的合法关系

  
  德治社会是真理的、人道的社会制度,但是它也是具有理想性的理性-非理性整体和谐的社会制度,就是说它总是可以在将来出现,却又永远不会完满实现于现实之中,所以,它同样不可能是永恒的、普遍的现实社会制度。具体来说,德治社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在德治社会中,人的自由成为有大道德的自由,自由以大道德为保证而达到自由的最高境界;

  
  (2)在德治社会中,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可以和谐共存;

  
  (3)在德治社会中,社会整体保持相对静止或处于匀速发展的社会状态;

  
  (4)在德治社会中,社会存在以道德法主导,独立监督权力成为最高社会权威的真正自由化社会;

  
  (5)在德治社会中,人类共创世界历史;

  
  (6)在德治社会中,可以平衡人的理性与非理性关系,人从此可以成为最完整的真人。

  
  (二)与德治社会制度适应的政体

  
  在德治社会,人类物质竞争消除,经济互助,竞争弱小;社会公德普遍形成,是天道社会,是道德人社会;政治政策和国家法律被社会道德法取代;价值一元化和文化多元化有机统一,而且即使是一元化价值观也是来自信仰,并不是政治强迫的结果。德治社会反对一切形式的决定论,无论是物质条件、政治制度,还是科学文化宗教等等因素,都不能决定法律本身。反过来,任何实在法律也不能决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它们之间是整体、互动,共存共容的关系。概而言之,在道德社会中,人性公德至上;也只有道德社会的道德法理才高于法律、宪法,社会公共权力才收缩为一种普遍的监督权力,监督权成为科学的最高权威,成为人道的裁判,实行彻底中立、独立、公正监督。这样,在德治社会实行的就是绝对合权制,在此没有国家权力,只有公民监督权,就是说监督院是合法的公权组织存在。所以,德治社会已经不需要四权政体来推行宪政,因为监督权已经是合天道人心的超越性存有。

  
  德治社会的一切发展可以暂时的达到相对停止状态,既可以带来一定区域或者国际社会的人类自身的暂时高度和谐,也可以暂时缓冲人类社会发展带给自然的压力和破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德治社会是局部的非法权社会,虽然法的精神可以存在,但是实在法律却可以失效,丧失最高权威,可能发生个体道德丧失而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却无法控制的现象,所以,德治社会是不持久的、不普遍的社会模式,一般也不会在整个世界全面的同时实现。

  
  由于德治社会是相对静止,或者说匀速发展的社会,这种均衡状态难以持久,所以很快就会遭到破坏或者解体,这样就需要重新建立新的高级的政治社会,或者重新回到法治社会,再次进行新的社会进化过程,如此循环发展,直至人类社会的消亡。但是,我们可以使德治社会尽力向法治社会转化,努力避免向人治社会转化,这样,社会就不会发生大的动荡,有效阻止战争和暴力镇压行为,保障人权和世界的和平。

  
  (三)与德治社会制度适应的国制

  
  我们认为,德治社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道社会,它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制度形态。到了这里,许多人可能会自然想到绝对大公有制的社会制度模式,但是我们说的德治社会,并不是绝对公有制(原始公有制和现代公有制)社会,而是一种普遍的人道社会。那么,这种人道社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我们认为,它不是建立在绝对私有制基础之上,也不是建立在绝对公有制基础之上。因为,经济因素固然是必要的前提,但是完全不是社会制度形态的决定因素,更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所以,人道的社会是建立在法治社会之上的社会,就是说只有法治社会成熟了,法律退出社会的绝对权威位置,人成为真正自由无为的人,真正成为全社会主人,人道社会才能到来;也就是说,人道社会反而有更大的相对性,在世界范围内的局部地区(无论经济制度如何)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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