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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

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


谢晖


【全文】
  
  去岁以来,对司法技巧问题的警惕、甚至鄙视,因为一位政法主管的讲话,被一些个人人为放大。似乎我国当下司法中的一些腐败混乱、出入人罪、公平沦丧、权钱交易等等,都是什么法官、律师、检察官玩弄诉讼技巧的产物。这种想当然的结论,却隐含着一些人对诉讼技巧或者司法技巧的明显误解和极度鄙视。

  
  寻根溯源,鄙薄诉讼技巧,在我国由来尚矣。早在两千年前,那位擅长诉讼的邓析先生,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诉讼策略,就让那些正人君子们恨之入骨,非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相反当时郑国的普通民众,却对他的学说和诉讼技巧青睐有加,人们载欣载奔,投其门下,研习法律,支持诉讼。可惜,这位杰出的、善于利用诉讼技巧,为民申辩、也为己创收的邓析先生,这位聚徒讲学、宣教法律、注重逻辑的邓析先生,却死在那位鼎鼎大名的改革家子产(一说歂)之手。不过当政者尽管杀了邓析,但并没有焚烧其《竹刑》,反之,“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这至少说明,党政者不因人废言。

  
  董仲舒以后,伪儒家们登堂入室、高居庙堂。从此,人们对诉讼行为的刻意贬斥,对一种自觉秩序和无讼社会的特别崇尚,进一步导致在意识形态上对所有诉讼现象、甚至法律现象的歧视。“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虽然说的是对刑的态度,但在把刑几乎演绎为全部法律的文化背景下,这种对刑的评判,几乎连带到人们对法律、对诉讼、对诉讼技巧的理解和态度。至今人们理解的法律、诉讼,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局限在刑事领域。尽管彼时民间的健讼现象决不罕见,但官方及其意识形态并没有借助慎思明辨、条分缕析、言之有理、严谨有致的法律技巧来解决问题,反而每每借助高调道德之说教,劝慰两造息讼,告诫地方偃讼,以既免资财受损,也免人情受伤,最终实现彬彬有礼的所谓“德治”景致。

  
  数千年来,正是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和“教化工程学”,严重妨碍了法律现实精神和“司法方法论”的发展。翻检先人们的判词,人们常常能看到一些判官们对道德教化的情有独钟,对法律说理的漠不关心。诉讼技巧,似乎可有可无,但教化方法,必须贯彻到底。即使在一些案件中判官、或侦查官运用一些“司法技巧”,也每每是面对疑难案件,通过装神弄鬼等等方式,让两造屈从于“鬼神”的安排,而不是服从于诉讼技巧、逻辑推理的必然性。由此引发的,似乎是道德理想主义和“教化工程学”更具有人文关怀,而法律现实精神和司法技巧之类,充满了冷冰冰的特点,似乎和人文关怀啦、司法公平啦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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