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朱慧;陈慧颖
【全文】
最近对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第二次审议且已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其立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一个国家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慎重,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追求所谓的世界标准。
一、社会保险立法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不能就事论事。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追求社会公平,提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险的立法不仅要看到社会结果的公平,还要考虑到社会运作的效率,西方福利国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也应考虑到社会保险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社会保险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企望社会保险法能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法律是一个系统,立法时一定要把社会保险法放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考虑,要注意和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
虽然我国的《
劳动法》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章,似乎社会保险法是《
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和《
劳动法》立法比较早,当时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关。
劳动法并不能覆盖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具体来说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
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
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