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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采购“国货”符合WTO规则 (上)

  
  《购买美国产品法》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仍然适用于联邦政府采购市场,不仅仅只是美国本土生产的铁、钢和制成品以及纺织品,还包括所有其他“美国货”的采购,涵盖联邦政府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部门,包括美国海陆空三军采购;但不能覆盖《WTO政府采购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美国与新加坡、澳大利亚、摩洛哥、智利等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管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即便在前款这些协定同时覆盖的情况下,对于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市场,凡是没有达到诸多贸易协定的门槛阈值标准的,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政府采购部门仍然应当执行美国《贸易协定法》(the 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条例》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市场受WTOGPA管辖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阈值是194,000美元,工程是7,443,000美元,低于前款金额门槛的,应当受到“购买美国产品条款”的羁束。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设定的阈值,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政府采购市场覆盖的门槛以上金额的分别为:货物或服务是 67,826美元,工程是 8,817,449美元;而按照美国《以色列贸易法》(the Israeli Trade Act)所规定的限额以上金额的标准分别为:货物是50,000美元,服务是67,826美元,工程是7,443,000美元;联邦政府所有的采购机构拟获取的采购标的,如果达不到前款金额门槛的,均属于《购买美国产品法》、《联邦采购条例》的管辖范围。

  
  自从美国众议院今年初所通过的新经济刺激方案,引起了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法国、英国、德国等欧盟27个成员国与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均属于WTOGPA成员,也是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在WTOGPA控制和管辖的政府采购市场,除非有例外规定和排除覆盖的内容,政府采购程序必须执行透明度原则,所有成员的供应商均享有不受歧视的公平待遇,美国不得排除WTOGPA成员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和谈判,2009年2月1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7870亿美元的新经济刺激计划,软化修改了“购买美国产品”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

  
  (a)如果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护或维修的项目,全部采用美国生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则可以根据法律使用预算拨款或其他可供资金。

  
  (b)如果联邦有关政府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的首长,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无论如何或不管什么类别的项目均不得适用前述(a)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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