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者的建议:现阶段我国认定故意犯罪应当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以违法性认识为辅
在综合分析了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区别和价值意义后,笔者站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功利的角度提出,在我们现阶段法治还相当不健全的时代,应该以社会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主要判断标准,辅之以违法性认识。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现阶段刑事法治的客观需要。刑事法治的进程是缓慢的,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因为民众绝大部分在心理上还是接受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有一个比较广泛的现实环境。
第二,对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做出了地位上的区分。再现阶段,应该坚持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要认定故意犯罪的标准,但不应放弃违法性认识的价值,毕竟,未来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还是要回归到法治的范围,真正做到以违法性认识为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但是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否定说: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都与犯罪故意五官,只有犯罪构成事实才应当成为故意的唯一明知的内容。行为人只要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认识,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危害了社会,即使误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也仍然构成犯罪。具体参见李心鉴:《
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5期。
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页。
同上。
同上。
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68页。
参见冯军:《论违法性认识》,载赵秉志主编《
刑法心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参见齐文远《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在《青年法学》,1986年第2期。
高铭暄主编:《
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高铭暄教授曾经指出,
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于
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以往的刑法学研究,基本上都是以
刑法立法和
刑法司法为主,过分偏重注释
刑法和
刑法立法、司法解释,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
刑法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要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
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方面的国情是严峻的,且不说我们国家还存在15%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就说我们学习研究法律的一些专业人员也不能对法律有清晰的理解,具体参见上文的有关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