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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抵押担保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四、抵押权人不能以债务人和对抵押不动产进行征用并出让的国家有关部门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应该看到,尽管作为第三人,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国有企业财产进行了处分,但只要这种处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合理的补偿,那么国家有关部门的行为就具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国有企业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从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使相对人认为这种征收行为不当,提起的也应该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所以,抵押权人不能以债务人和对抵押不动产进行征用并出让的国家有关部门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上例中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能以债务人甲企业和对抵押不动产进行征用并出让的国家有关部门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五、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要看具体情形

  
  对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转让,分为两种情形,较为常见的是抵押人自己转让抵押物,另一种就是第三人转让抵押物,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用其经营管理的不动产作抵押时,其已抵押的不动产被国家征用的场合,有时也会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和个人用其不动产作抵押而后该不动产被国家征用的场合。

  
  对于抵押人自己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作出了规定。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确切含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对于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该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洗涤权来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上例中表现为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和其附着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可见,对于抵押人自己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的关键是看抵押物是否已经登记。当然,对于不动产的抵押而言,只要抵押关系成立,其必然是经过登记的,所以抵押权自然也是可以对抗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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