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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考量

  
  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关系到尊重民族历史文化,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因为在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方面特别是法治和谐社会方面,其实际上发挥着很强的社会功用。在目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都不能无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强大生命力而片面追求制定法的先进和超前发展抑或法制的统一,因为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深刻教训的。“欲速则不达”的快速法律移植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制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效力和作用,产生了一些不该有的负面效果和影响,费孝通先生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讲,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9] 孟德斯鸠亦所言:“用法律去改变法律所建立的东西,用习惯去改变习惯所确定了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习惯法去改变的东西的话,那是极糟的策略。”[10] 其实,我们应该看到,习惯法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是很有情感的,一些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是很浓厚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回避或掩盖这一社会事实是不正确、不科学的。虽然民主改革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法文化在内的社会文化有了较大的变迁,但由于自然的、历史的、现实的、观念的因素的制约,习惯法仍广泛存在,并潜在或公开的发挥效力。[11] 因此,我们只有正视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秩序朝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提升和发展,从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上实现正义与秩序的自然衡平。

  
【作者简介】
韩宏伟,新疆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讲师。
【注释】吴大华.民族法学讲座.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
冉瑞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文化. 少数民族,200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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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0.
李瑛.早期蒙古人的教育.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2):84.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62.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10.
刘娟.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取舍.云南法学,2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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