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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和董事会的权力职责范围。总的来说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董事会主要在决策上把握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不会偏离教育公益目的轨道,校长应主要负责营利性功能为教育公益目的服务的原则在学校具体运行过程中的实现问题,具体来讲应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与目标、政策和方向有关的重大问题,拥有最高决策权;校长在董事会的决策下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教育和教学管理,拥有最高行政管理权。董事会有权决策,但无权直接干预民办高校的具体事务;校长可以对教学与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得越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作出决策。二是董事会并不管理学校的具体和日常行政事务,其制定的政策方针由校长具体实施。学校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校长的职责,董事会招聘校长,校长向董事会负责。三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政策治理、战略管理,组织管理则授权通过校长来实现,校长具体实施董事会确定的战略与规划,体现统一指挥和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

  
  3、不断完善董事会制度。为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功能和公益目的和谐共处,综合国内外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必须从成员构成和议事决策规则两方面完善。

  
  一是董事会成员构成应该多样性,特别是吸收教师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进入董事会,由多方代表构成的董事会才能保证决策的民主和教育公益目的的实现。据调查,美国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中,教师代表占3.5%,校内管理人员占1. 3%,律师和法官占5. 9%,牧师占14.3%,工商界名流占37%以上。[10]可见,2/3以上的董事会在章程中都强调董事会代表利益的多样性,强调董事会成员应有不同的背景、经历、知识技能和兴趣。我国部分较好的民办高校也学习了这种方式,如上海建桥学院的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举办方代表4名, 占36.3%;学院党政领导3名,占27.3%, 学院中高层管理人员3 名(其中1人因工作变动辞去董事职务, 尚待增补),占 27.3%;教职工代表1名,占9.1%。[11]因此,结合中外良好的先进经验,民办高校董事会成员的多样性发展是必须的。并且为了保证投资者的营利思维不会置于教育公益目的之上,相关法律必须强制性规定民办高校董事会成员中教师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同时还要限制与董事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担任董事,从多方面努力,确保民办高校公益目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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