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看中国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我认为很滑稽。我发现:1、我们对于金融危机影响的判断有一定问题,我们经济运行中的尖锐矛盾和问题,根本上是自身体制引发的问题,如房地产工业的衰败,主要是土地制度引发的;由于我们财政资源过多扶持国资垄断性企业,民营制造业难以取得发展所需的社会支持,这些“中国经济问题”,并非金融危机影响所致;2、积极财政政策,即巨大的政府投资行为,并未解决我们自身的经济运行矛盾和问题;3、积极财政将败坏国家实力,形成严重后患。
积极财政将败坏国家实力,形成严重后患,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当年美国为拖垮苏联诱导该国将大量资源用于发展国防,是一个典型先例。为制衡中国,只有将中国资源投入到没有效益的领域才可能产生同样的结果。全球人民都知道中国思维方式,也知晓中国经济发展的GDP发展模式和隐藏其下的利益结构,因此金融危机制造者在发出经济恐怖信号后,积极财政政策是可预期的“中国反应”――中国于是要决定在蛮荒的西部修铁路、建大桥、修电站……诸如此类,详情可见国家发展管理机构的“项目汇总”。这些巨大投入,产生就业机会的功能不突出,消化资本和资源的能力突出。为了劝告中国走上这条投资道路,西方也不忘记给我们做“思想工作”,他们引用中国古典话语,请求敝国与他们在“金融危机”中“同舟共济”,生怕中国离船逃跑――因为中国还是可能在这场游戏中跑掉,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小岛上晒自己的太阳。
我丝毫也不否认金融危机会给中国经济造成某些影响,但是给中国经济造成影响的除金融危机外,还有土地法律、金融法律、资源管理法律、环境保护法律、《
劳动合同法》诸多因素,后者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威胁程度,大于金融危机。打一个比喻来说,中国经济像一个阳虚的患者,金融危机是一个外部传来的风寒,当着两者结合的时候,是治疗阳虚还是治疗感冒?Key problem is我们现在既未治疗感冒,也没治疗阳虚,而是直接将自己当作一个濒危者,开出凯恩斯的毒药,剂量很大,危险很大。这样的举措,如果通过立法机关法定程序固定了,就是法律了。
作为法律人,我一向主张在法定化管理模式前,多作思考。我们并不缺乏立法冲动引发不良社会效果的事例。每一个雇佣员工的用工人都会发现《
劳动合同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荒谬性――不雇人的人当然不会发现立法荒谬性。如果我们将积极财政政策不假思索地马上赋予法律效力,可能又为我们的未来制造了麻烦,构成一种自己对自己的“法律ZE T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