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方面,一般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我们不能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只限定在
公司法所列举的这些文件中,因为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对其的最低要求,如果我们把股东知情权可查询的范围仅仅限于以上文件,那么股东知情权的保障经常无法实现,因为以上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只是一个概括性的,如果股东对某一个问题需要深入的了解,则需要查阅更多的公司记录,否则只能是怀疑而已。其次,如果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个明确的限定,而公司常常是不欢迎股东的主动监督,所以就可能筛选,甚至篡改这些文件中的信息,结果自然是股东无从知晓真实的、全面的和其利益切身相关的公司经营和管理信息。正因为对于34条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在实践中出现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的争议,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股东当然可以查阅这些资料,只是对查阅这些可能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其行使要求会更高,比如股东必须有书面的查阅说明其原因,或者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来查询,而由股东支付查阅费用。为了更好地处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比较好的一种做法是把股东知情权分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而财务会计报告本来就是董事会为股东们制作的,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把有关的秘密保留于财务会计报告之外,使财务会计报告不致有被股东滥用之虞。因此,股东的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进行。而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会计账簿、会计资料和有关记录)的权利。由于这些文件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高,所以一般都有行使要件的限制,比如:一、股东为请求之前至少6个月即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或者至少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二,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其查阅的正当目的。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或者公司经营者严重违反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时,有权申请法院选任检查人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16]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股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能够最大可能的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美国《标准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其办公地点置备那些记录,公司股东有权于通常的营业时间在公司的主要办公地,检查,复制这些文件。但是对于股东只有满足下列情况时,才可以检查、复制以下文件:任何董事会会议记要,董事会的委员会代替董事会代表公司采取的任何行为的记录,任何股东会会议既要,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未经会议而采取行为的记录,以及公司财务记录和股东登记簿,主要是:(1)该要求的作出是善意的、出于正当目的;(2)就其目的和要求检查的记录作了合理的具体陈述,且(3)该记录与其目的有直接联系。[17]美国的《商业
公司法》第16.02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和标准
公司法类似,只不过其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不能废止或限制本条所授予的查阅权利。[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