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便弄清管制、规范、发展的关系,即规范与发展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关系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自身规律,在这一基础关系之上,监管者对市场进行监管,但监管内容仅仅限于对参与者遵守规范的监管。
3.问题解决了吗?
我们在看清了“发展与规范”争论,摆正了监管、管制、发展、规范之间的关系后,似乎可以松一口气。而2005年底以规范与发展并重为主题的新
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合出台,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展,更使我们相信我国证券市场光明一片。而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对我国证券市场乐观为时过早,因为纸上的东西不等于现实的东西。
(四)证券市场规范的失语
摆正了各种关系,市场规范基本完善,剩下的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如何使理想成为现实。这就涉及规范的实效问题。我们从宏观角度对旧
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实效进行了观察。其结果是规范的实现效果不容乐观,仅以证券市场规范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为例。公开一般被认为是市场规范的核心理念,要求信息的完整披露,而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情况是从1993年到2004年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473起[19];公平原则要求当事者有平等进入证券市场的机会和使用同样的交易规则,并有同等权利获取信息等,而我国证券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发行和交易规则有着明显不同;没有了公开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更是无从谈起。可见一斑,我国证券法
公司法的实效确实无法令人满意[20]。
各种关系可以理清,科学的市场规范可以制定,唯有实效市场规范的实效难以保障。
市场规范出现失语,这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是最大的困境。从深层次挖掘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失语的根源,对于实现我国证券市场规范与发展的良性互动,无疑是一件具有基础性而又
极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二、本论:规范失语的原因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和高投机性的投资活动,证券市场在为人们提供牟利机会的同时,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是否存在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健康有序的存在和发展。如前文所述,尽管我国证券立法日趋完善,但规范实效性差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市场秩序依旧比较混乱。规范的有效性不仅决定于规范本身,还受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规范长期不能发挥作用,就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制度原因
1、股市结构先天不足
我国股市设立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国企解困,是作为上市公司融资的工具,并且在90年代初,意识形态的争论依然左右着决策者的选择。为了解决国企融资问题,同时避免姓“社”姓“资”之争,决策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同股不同权是这一制度的显著特点。在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天然的矛盾,尤其在股权分置条件下,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在大股东眼中,上市公司是其获取资金的工具,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敢于铤而走险违规、违法,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是毫无顾忌的进行践踏。因此,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违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形下,中小股东的选择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几乎不能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监督机制处于失效状态,对大股东的违规行为失去一道重要的监督手段。因此,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的证券市场只能作为投机场所,而不会成为投资者所信赖的投资地。
2、监管机构角色错位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所暴露出来的重大问题,屡屡将中国证监会推上分头浪尖。作为中国证券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会,也有自己难言的苦衷。发展与监管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有时二者会处在对立面上,为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得以牺牲公平、公正原则的事情时常发生。例如,当股市低迷时,如果再进行强力监管,尽管从长远看来是必要的,但可能会暂时造成股市的继续下跌,甚至引起大盘的剧烈振荡。中国证监会的尴尬之处恰恰就在于此,证监会身负双重职能:①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免受市场不当行为的侵害;②解困国企,发展证券市场。因此,证监会不仅要监管市场,还要调控市场。当调控市场的手段缺乏时,监管手段甚至被拿来平衡股市。例如,当股市比较活跃时,证监会高调调查证券违规案件,以防范风险;但股市低迷时,证监会暂停查处违规案件,以防止进一步打击投资者信心。利用监管手段调控股市,印证了我国股市仍然是政策市,尽管政策调整具有见效快、力度大的优点,但无益于规范市场的建立,使投资者始终处于彷徨与不安之中,尤其把监管手段用来调整股市的作法,严重损害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危害更大。证监会的多重职能,使得其在监管时往往无所适从,使得监管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大打折扣,直接损害证券监管规范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