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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规范的实效分析

  
  文化因素是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正如美国的丹尼尔·贝尔所说:“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是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文化价值系统包裹的是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水准、精神品格、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活动本质是一种文化活动。[23]法律的有效性同样依赖文化因素,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能否有效实施。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约束,也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证券规范实效性差和我国的独特的证券文化不无关系。

  
  1、“无商不奸”的影响

  
  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在留下璀璨文化的同时,也形成了国人对商人的独特理解。封建统治者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尽管历史上出现过“徽商”、“晋商”等优秀商人群体和商文化,但商人形象和商文化,几乎从来没有进入过中国主流文化之中,历史留给我们的大都是“无商不奸”等负面评价。“无商不奸”的认识,首先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态度。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表现出极端的不信任,他们首先不信任上市公司的所披露的信息,甚至怀疑上市公司的基本数据是否造假;其次,认为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大股东套取资金,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表示怀疑。这种情况下,很少有投资者是看重上市公司的潜力而进行长期投资,大多是出于投机的目的,目的是获取股票买卖的差价。这种投机心理无疑大大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性,放大证券市场的风险。

  
  2、外部舆论对证券违规的“放任”

  
  (1)“关系”语境下证券违法的道德合理性

  
  西方经济学者在解释华人社会经济现象时有“关系资本主义”的提法,我国也有经济学家警示:要警惕落入裙带资本主义的泥坑。[24]“关系”一次在汉语中蕴涵丰富的含意,此处指称的是行为人周围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熟人社会,人们生活在各种“关系”之中,从各种“关系”中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为各种“关系”获得利益提供帮助。我们可以设想,当一位公司高管在被亲友问及内幕消息时,除非他有远超出常人的道德水准,并且愿意为自己的“冷酷”而孤立于周围的“圈子”,否则他很难拒绝亲友的要求,尤其是在他的这种行为几乎不会受到处罚且被社会舆论所宽容的条件下。在“关系”无处不在,并且日益重要的情况下,与之有关的证券违法行为获得了道德合理性的支持,当一种错误行为不再因为缺乏道德合理性而受到行为人良心约束时,唯一能够约束的就只有制度的限制了。但遗憾是,我国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过低,不能对行为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规范的失效降低降低违规人的罪恶感,增加行为人违规的可能,就会进一步降低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率,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2)“高级违法犯罪”光荣的畸形社会心理

  
  如果说“关系”语境下的道德合理性是社会公众对证券违规行为的消极认可,那么“高级违法犯罪”光荣这是对证券违规行为的积极评价。由于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的“物欲”文化的熏陶,以及“精英教育”的培养模式,才能或者“财”能已经成为评价个人价值大小的重要指标,道德水平仅作为参考指标。由于证券从业人员的普遍高素质,以及证券犯罪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证券犯罪被认为是区别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具有“技术含量”的“高级违法犯罪”。证券从业人员因为证券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后,舆论在对其行为做出否定评价的同时,会认为其本人“有本事”、是“资本运作高手”等等,从而使行为人在违法时的心理负担大大降低。“成者王侯败者寇”,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运作成功后的“荣誉感”以及较低的发现率,使得证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以违规、违法作为攫取利益的捷径。对“才能”盲目崇拜的社会心理,无疑为证券违规、违法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3、失信行为与文化缺陷

  
  在文化的意义上,信用是指人们对成文契约和不成文契约一种普遍的、自动遵守的状态。所谓自动遵守是指,人们在守信时,根本不需要复杂的算计过程,文化早就告诉它,这样做是好的,是成本最低的,是会得到报偿的。除去了种种复杂的中间计算过程的行为,就会成为一种习惯,而当这种习惯弥散于公共和私人领域时,就会构成一种普遍的文化行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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