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市场规范的实效分析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建设诚信机制是个庞大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建设诚信机制首先取决于在立法层面是否能把抽象的诚信法则变成为更具体的制度规范,使诚信明确可见;其次,国家应当注重培育自律监管机制,鼓励自律组织发挥柔性的监管功能,使道德色彩浓厚的自律规范变成有事实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切实感受到遵守市场规则、接受自律监管而带来的好处。另外建立完善的失信发现机制、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失信者信用记录制度等制度都对塑造证券市场诚信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总之,建设诚信,必须从制度上保证人们遵守诚信比违反诚信的成本要低,唯有这样,才能使市场参与者产生信守诚信的激励。

  
  (二)制度层面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就曾指出:“我不寄望上市公司的诚信,我寄望正确的监管机制”[28]。这种观点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但也有相当正确的一面。不加强制度建设,仅仅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内在约束机制是不可靠的。整个证券市场要产生效率,增强市场规范的实效,必须加强市场配套的基础制度建设。

  
  1.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的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始配置结构,是我国证券市场现在许多问题的总根源。不解决无过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很多问题的解决就无从谈起。只有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才能使所有股份全流通,才能使同股同权同利变为可能。股权分置改革是是一项公共政策,应坚持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均衡原则,充分考虑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国有股减持应当首先选择资本市场,并坚持市场定价,同时偏低定价;国有股减持应当逐步进行,减少市场冲击。令人欣喜的是,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从2005年开始工作量如今已经过半,我们企盼股权分置改革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市场股权结构,解决市场分割这一历史性问题。

  
  2.监管者职能归位

  
  正如上文我们分析,就核心职责而言,证监会应当以履行监管职能、保护投资者免受市场不当行为侵害为己任。然而,作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的一种结构性安排,证监会在实际工作中却承担为国有企业解困、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的重任。监管者身兼数职的状况不但使其监管行为多政策性而少法治性;而且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实效差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管者在证券市场的整体结构中是至关重要的要素,监管者必须信守监管本位,淡化市场调控功能。

  
  政府应考虑给予监管者足够的信守监管本位的制度和资源环境,淡化市场调控功能,使惩戒措施成为整个证券市场可预期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渐培养起崇法守法的市场习惯和观念。

  
  3.完善配套制度

  
  监管者的监管手段与司法力量之间存在的对接不畅也影响了证券市场规范的实效的实现。必须从制度上完成监管者监管与司法之间的协调和对接。只有这样,才不会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大部分浪费在内耗上。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裙带关系也影响了监管效果,必须适度控制监管层与业界之间人员的流通,否则势必加剧“关系主义”下的同体监督现象。

  
  (三)规范本身的完善

  
  规范实效除了外部环境的原因以外,规范本身也存在问题。就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而言,不仅要补充立法的漏洞,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制度创新为市场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另外,要妥当提升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尽量减少监管“黑数”,以免在此刺激下的机会主义的泛滥;采用多元化惩戒手段,避免执法刚性却效能低下;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否则必然使对违法者的惩罚无关痛痒,大大减少监管的权威和效果。

  
  我们不但要改善包括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宏观市场环境,而且要改善市场规范本身。改善市场观念,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不仅可以形成市场参与者遵法守法的内在约束力,而且是市场规范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完善市场规范本身,也是增强市场规范实效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只有当市场规范得到良好实现时,整个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规范与发展是相互关联,相互统一的,发展是整个证券市场的主旋律,而规范是保证健康发展的条件。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已经开始实施,我们对之寄予厚望,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不论规范如何科学,都必须以规范的实现为依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